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翔安区村干部社会保险和离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翔民规〔2020〕1号

各镇(街):

  《翔安区村干部社会保险和离任待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翔安区委组织部           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村干部社会保险和离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区村(含村改居,下同)干部社会保险和离任待遇等保障机制,解决村干部的实际生活问题,激发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我市落实离任村干部有关待遇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4年以来(含1984年)离任的村干部,根据任职情况享受离任补贴待遇。

  第三条 2021年起在任村两委干部,根据本办法给予缴交社会保险。

  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给予缴交社会保险的村干部,在任期间不得再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离任后不再享受离任补贴待遇,此外如其在2021年换届选举前有正、副职任职年限的,按照一次性补贴标准予以买断。

  第二章  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条 自2021年村(居)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开始发放误工补贴的当月起给予在任村两委干部缴交社会保险。

  第六条 2021年换届选举前担任村两委正职累计满9年,或满6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村干部,可自主选择是否缴交社会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缴交基数为村干部误工补贴中的基本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缴交基数最低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的70%,即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70%。

  第三章  离任补贴待遇

  第八条 离任补贴待遇分为月固定补贴和一次性补贴两种待遇。

  1984年以来(含1984年)离任的,担任村两委正职满9年的,享受月固定补贴;担任村两委正职累计不足9年或任村两委副职的,享受一次性补贴。

  享受月固定补贴的,其担任副职的任职年限不再享受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月固定补贴发放方式如下:

  (一)发放时间:从离任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次月起至逝世次月止。

  (二)具体标准分三个档次:累计任职9-14年的,月补贴标准为600元/月;15-19年的,月补贴标准为700元/月;满20年的,月补贴标准为800元/月。

  (三)办理程序:实行预审批+复核审批。审批材料汇总后,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1)预审批

  符合月定补政策的村干部,离任时进行预审批,及时对其任职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①申报。符合月固定补贴政策的对象要如实填写《厦门市翔安区离任村(居)干部定期补贴审批表》,经村(居)初审后,由各村(居)按要求汇总上报各镇(街)。

  ②公示。各镇(街)在审核各村(居)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将汇总后名单和基本情况,在各村(居)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任职简历等。

  ③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镇(街)负责审批。

  (2)复核审批

  预审批通过的对象,在离任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进行复核审批,经复核审批通过的,予以发放离任补贴。

  复核审批时,离任村干部无需重新申报,村(居)及镇(街)根据预审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审批并发放补贴。

  (3)如预审批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则无需再复核审批。

  第十条 一次性补贴发放方式如下:

  (一)具体标准:任正职一年补贴2500元,任副职一年补贴2000元。

  (二)办理程序:符合一次性补贴政策的对象,离任时直接予以审批并发放补贴。具体审批流程参照月固定补贴预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符合一次性补贴政策的对象,在2021年之前离任的,按照旧标准(正职1000元/年,副职900元/年)执行;2021年之后(含2021年)离任的以及在本办法出台之后申请改为一次性补贴的,按照新标准(正职2500元/年,副职2000元/年)执行。

  第十二条 离任后又重新任职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之前已领取的离任补贴应相应抵扣。重新任职后累计任正职满9年的,可改为月固定补贴。

  第十三条 符合月固定补贴政策的对象,在实际领取补贴之前,如本人申请改为一次性补贴的,可参照一次性补贴标准发放,正、副职任职年限均可享受,但不得再改为月固定补贴。

  第十四条 在实际领取离任补贴前去世的,统一按照一次性补贴政策予以落实,由其直系亲属代为领取。

  第十五条 经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发文确认享受正、副职待遇的村两委对象,按照其享受的相应待遇类别予以认定正、副职任职年限。

  第十六条 符合离任补贴政策的对象,任职期间或离任后考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离任补贴待遇。

  第十七条 村干部任职期间或离任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发放离任补贴,已在领取月固定补贴的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但本办法出台前离任的,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的,按受处分时的政策确定可否享受离任补贴待遇:

  (一)2016年10月27日之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记过以上政务处分的;

  (二)2016年10月27日及之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被有权机关责令辞职或提议罢免;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离任补贴待遇的村干部,经查实后,立即撤销其享受离任补贴待遇资格,所领的款项由镇(街)予以追缴。

  第十九条 各镇(街)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对领取月固定补贴对象的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缴交社会保险和离任补贴待遇所需经费按区、镇(街)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民政局商请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我区有关村干部离任补贴待遇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自本办法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落实1997年以来离任村(居)干部有关待遇的实施意见》(厦翔民﹝2011﹞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任村(居)干部有关待遇的补充通知》(厦翔民﹝2012﹞59号)、《关于调整离任村(居)干部月固定补贴标准的通知》(厦翔民﹝2016﹞27号)、《关于解决部分离任村居干部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厦翔民﹝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翔安区离任村(居)干部定期补贴审批表

  2.厦门市翔安区离任村(居)干部一次性补贴审批表

  3.厦门市翔安区在职村(居)干部离任待遇或社会保险缴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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