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依据《福建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与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衔接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任务目标
旨在全面解决我区困难家庭住房安全及住房困难问题,持续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生活指数。
三、确认受益群体
受益群体为区民政局确认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确认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并在翔安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实施农村宅基地个人住宅建设(含新建、改建、翻建、修缮项目)。
四、申请条件及区财政补助额度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中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危房户或在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划定的范围内,可安排宅基地建房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无房户,在危房翻建和新建住房事项上区财政最高每户补助25万元(不含危房拆除);危房修缮加固事项上区财政最高每户补助15万元。
(二)低保边缘家庭、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危房户或在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划定的范围内,可安排宅基地建房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无房户,在危房翻建和新建住房事项上区财政最高每户补助10万元以内(按实际支出费用据实补助),危房修缮加固事项上区财政最高每户补助5万元以内(按实际支出费用据实补助)。
五、操作流程
(一)户主申请。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对于补助帮扶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居)委会帮助其提出申请。
(二)集体评议。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街)。
(三)审核审批。镇(街)会同资规局翔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区住建和交通局予以审批。
(四)组织施工。由镇(街)委托代建、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审查单位进行。补助对象和代建单位签订协议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房屋建设或修缮加固。
(五)开展验收。由镇(街)牵头组织资规局翔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住建和交通局等相关单位验收。
六、注意事项
1.各项补助总金额不高于房屋建设或修缮加固实际支付的费用;
2.帮扶对象擅自改造施工,造成与审批手续不符、组织验收不合格的,不享受本项住房改造补助。
七、办事举例
1.翔安区村(居)民张三申请翻建、新建、修缮加固危房并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村(居)民张三通过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完成低收入群体对象身份确认;
2.村(居)民张三向村(居)委员会提交补助申请,村(居)委员会集体评议通过提交上级部门,不通过退回村(居)民张三并告知原因;
3.镇(街)收到材料会同资规局翔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进行审核,通过由镇(街)委托进行施工,不通过退回村(居)委员会由村(居)委员会告知张三原因;
4.竣工后由镇(街)牵头组织资规局翔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住建和交通局等相关单位验收,并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健全相关档案。
八、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九、咨询电话
区住建和交通局:0592-7889101 0592-7888153
十、关键词诠释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由区民政局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1号)文件的标准认定。
2.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按照《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的标准认定。
翔安区低收入群体危房户和无房户解危解困工作实施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