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0-02-00-2025-001
- 备注/文号:厦翔政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23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低收入群体危房户和无房户解危解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1-24 15:55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低收入群体危房户和无房户解危解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五届政府第7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低收入群体危房户和无房户解危解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福建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与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衔接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机制,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住房压力,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优先解决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和住房困难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分类实施”的原则,全面开展低收入群体家庭住房问题精准帮扶,确保“帮扶对象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通过政府主动作为、积极作为,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补助帮扶对象
在翔安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个人住宅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翻建、修缮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一)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危房户。
(二)申请对象无自有住房,且在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划定的范围内,可安排宅基地建房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无房户。
三、补助条件
(一)新建、翻建房屋需有审批部门的建设审批手续,并符合“依法审批,依法建设”的建房原则。若建设中因户主擅自改造施工,造成与审批手续不符、组织验收不合格的,不享受本项住房改造补助。
(二)对于新建、翻建住房,仅补助新(翻)建一层,竣工验收完成前新(翻)建二层以上(含二层)或存在建设架空层等情况视为自动放弃本项住房改造补助。原则上遵循事前申请,即补助对象首次申请的提交时间需在建设施工前,事后申请不享受本项住房改造补助。
(三)竣工验收完成前,户主不得擅自使用、装修或有其他增建行为,若出现以上情况视为自动放弃本项住房改造补助。
四、补助标准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采取资金补助的方式解决。危房翻建和新建住房区财政补助标准为原则上每户不超过25万元(不含危房拆除),危房翻建和新建住房按三层基础设计、一层地上建设,每户补助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修缮加固区财政补助标准为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5万元。
(二)低保边缘家庭、突发严重困难户
采取资金补助的方式解决。危房翻建和新建住房每户限额补助10万元以内(按实际支出费用据实补助),修缮加固每户限额补助5万元以内(按实际支出费用据实补助)。
以上各项补助总金额不得高于房屋建设或修缮加固实际支付的费用。上述补助帮扶对象中具体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情况认定以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登记在册档案为主,实施动态监管。
五、应急安置
补助帮扶对象中的危房户和无房户,在实施新建、翻建、修缮等有效处置措施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前,各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安置措施,完成应急安置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户主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住房情况、房屋建设或修缮加固审批手续等材料。对于补助帮扶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居)委会帮助其提出申请。
(二)集体评议。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居)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补助审批表(详见附件1),上报镇(街)。
(三)审核审批。镇(街)会同资规局翔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需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区住建和交通局予以审批。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住房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改造方式、补助方式等。危房翻建、新建住房的补助对象,原则上需满足“一户一宅”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房屋的,不得视为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四)组织施工。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新建或翻建(修)、修缮加固住房由镇(街)委托代建、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审查单位。由补助对象和代建单位签订协议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房屋建设或修缮加固。施工单位负责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的房屋承担保修责任。
(五)开展验收。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房屋建设或修缮加固完成后,由镇(街)牵头组织资规局翔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住建和交通局等相关单位验收,填写验收表(详见附件2),并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健全相关档案管理,提交纸质竣工验收报告、危房改造照片、档案表、验收表、备案书等资料(详见附件3、4)。
七、补助资金
(一)资金安排
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所需费用如有上级补助资金应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未及时下达时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区再进行结算。各级补助资金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本实施意见的补助标准。年度区级所需补助资金由区住建和交通局上报区财政局纳入区住建和交通局年度预算,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镇(街)。危房改造过程中产生的代建、设计、监理等二类费用由镇(街)财政承担。
(二)资金拨付
补助资金由镇(街)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至区住建和交通局,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镇(街)。委托代建的,补助资金由镇(街)拨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
对于危房翻建、新建住房的,基础施工完成后先行拨付50%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资金,待验收完成后,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对于修缮加固的,验收完成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对于出现超占超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资金监管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区审计局、财政局要会同镇(街)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作配合
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危房户和无房户解危解困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镇(街)具体组织实施。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牵头协调,区民政局负责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补助对象的确认,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对象的确认,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保障职责。资规局翔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审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共同推进低收入人群住房安全和住房困难问题的有效解决。镇(街)应把好住房安全改造的质量关、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强化危房安全巡查
要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在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对危险房屋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对危险房屋采取应急抢险措施,确保不发生房屋安全事故。对于其他未列入区级补助范围的危房户,镇(街)可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改造方案。
(三)强化考核监督
采取平时掌握情况的办法,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的单位予以约谈或通报批评,对进度缓慢的镇(街)要重点督办,确保按进度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九、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方案实施期间具体实施流程根据上级政策作适当调整。
附件:1. 翔安区低收入群体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审批表
2. 翔安区危房改造验收表
3. 翔安区危房改造纸质档案表
4. 翔安区危房改造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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