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翔安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5-27 10:06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厦门市翔安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翔农规〔2022〕1号)于2022年5月27印发,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现对本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7号)、《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2021〕47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在《翔安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翔财农〔2017〕38号)条文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资金办法《翔安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省林业局与省财政厅的文件,将资金办法改为《翔安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第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对象新增除第一种国有的公益林和第二种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以外的第三种补偿补助对象,即:南安国有林场租用金柄村、古宅村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每年每亩24元,全部用于对村集体的经济补偿,由全体村民共享。

  (三)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拨付时限和拨付方式规定;明确林木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的公益林经济补偿和天然林经济补偿由全体村(居)民共享,对于经济补偿人均数额较小(人均10元以下),难以发放的,各村(居)可用于缴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村(居)民公共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并要求严格落实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方式。

  (四)新增第三章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内容。规范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明确了每年实行全面停伐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标准为23元/亩;按照天然林不同权属规定了不同的分配比率等。

  (五)第十条新增林地所有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存在争议时,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六)第十一条要求村(居、场)应当年度完成资金的使用

  (七)第十六条对管护责任单位进行补充,增加了管护劳务公司为管护主体之一,并要求签订规范的管护合同。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共二十七条,包括总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拨付使用、资金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部分。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共三条,阐述了制定本办法依据、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与管理职责。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的执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的监管,各镇(街)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各村(居、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二)第三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第四条,明确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的定义。第五条,明确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的补偿补助对象,强调了财政核拨经费的国有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第六条,明确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分配办法与使用范围。

  (三)第三章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第七条,明确了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定义。第八条,明确了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强调了财政核拨经费的国有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第九条,明确了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分配办法与使用范围。

  (四)第四章资金拨付使用。第十条明确的补偿补助面积的变化及测算,并明确存在争议的解决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拨付使用的时间,以及经济补偿人均数额较小(人均10元以下)可用于公共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第十二条强调村(居)集体组织在分配经济补偿和组织监管费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强调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第十四条强调专项资金的支付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共十一条。明确了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各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规定了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罚则。

  (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共二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及开始执行日期。

  四、参考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二)《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7号)

  (三)《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2021〕470号)

  (四)《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