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根据国家、省、市民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厦门市民政局印发的《发厦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8〕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该《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共四章十七条,具体分为:总则、孵化对象、孵化管理、附则。
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主要通过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基础设备;提供免费的水电、物业管理等后勤保障;提供专业的党建、社会组织工作指导,进行孵化扶持。
孵化基地孵化对象分为以下几种:
(一)能力较弱、规模较小、缺乏资源,处于初创期社会组织;
(二)有较成熟的项目和清晰的业务模式,处于发展期的社会组织;
(三)有良好社会公信力和示范效应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孵化可以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
(五)党建工作基础较好,通过孵化可以打造党组织典型的社会组织。
有以下情形的社会组织不予入驻孵化基地:
(一)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
(四)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五)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七)不履行党建工作义务的。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的审定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有意向进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区民政局受理后进行初审。经初审后,报区民政局局务会研究确定并在翔安区政府网站上公示。经公示后,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出入驻通知书,签订入驻协议。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1个月内完成进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对于不予批准进驻孵化基地的,由区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执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上为2年。孵化期结束后,社会组织须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入驻终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办理相应手续。
三、实施期限
本《管理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翔安区民政局,联系电话:0592-7889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