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6-10-00-2020-006
- 备注/文号:厦翔民规〔2020〕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30
各有关社会组织:
现将《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以“政策引导、精心培育、扶持公益、促进交流”为运营管理的基本原则,采取“政府部门支持、专业团队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运作模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努力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及其党组织的集聚基地和培育摇篮。
第三条 孵化基地主要通过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基础设备;提供免费的水电、物业管理等后勤保障;提供专业的党建、社会组织工作指导,进行孵化扶持。
第二章 孵化对象
第四条 孵化基地主要孵化以下对象:
(一)能力较弱、规模较小、缺乏资源,处于初创期社会组织;
(二)有较成熟的项目和清晰的业务模式,处于发展期的社会组织;
(三)有良好社会公信力和示范效应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孵化可以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
(五)党建工作基础较好,通过孵化可以打造党组织典型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社会组织不予入驻孵化基地:
(一)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
(四)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五)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七)不履行党建工作义务的。
第三章 孵化管理
第六条 孵化基地采用“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孵化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
第七条 有意向进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组织概况简介,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
范围、业务活动情况等;
3.党组织及党员情况。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党组织及党员情况。
第八条 区民政局负责受理社会组织入驻申请。入驻申请材料经初审后,报区民政局局务会研究确定并在翔安区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 经公示后,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出入驻通知书,签订入驻协议。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1个月内完成进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对于不予批准进驻孵化基地的,由区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符合入驻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安排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期届满或者出现其他迁出事由,办理迁出手续后,剩余的符合入驻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顺位补充入驻。
第十一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厦门市翔安区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及入驻协议书,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入驻机构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入驻机构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由于入驻机构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机构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入驻机构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四)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业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区民政局;
(五)入驻社会组织发生机构变更、注销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孵化基地;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孵化基地有权终止孵化。
第十二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孵化期一般为2年。确有需要的,经申请、审核可以延长孵化期,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团体对孵化基地实施日常寻访,动态把握孵化基地的建设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孵化期结束后,社会组织须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孵化评估。评估结果为“孵化成功”的,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出壳”手续;评估结果为“可孵化成功”的,可延期孵化,并签订继续孵化协议,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评估结果为“孵化不成功”的,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迁出手续。 各政府部门对经孵化“出壳”后的社会组织,应继续给予其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内出现以下情形,可以向区民政局申请退出入驻,经审核后搬出孵化基地:
(一)社会组织认为自身发展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无法继续履行入驻协议;
(二)社会组织认为自身发展需要更大的空间或者更适宜的办公场所。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即终止协议,并责令在限期内搬出孵化基地:
(一)入驻通知发出后未正常进驻的;
(二)入驻后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五)社会组织注销的;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为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一)对入驻的社会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日常管理;
(二)协助入驻的社会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的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办公、成果展示、会议场所,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资讯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三)负责做好孵化基地资产管理;
(四)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孵化基地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
(五)指导入驻社会组织成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指导社会组织将党建工作的具体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确保社会组织在按照章程实行管理过程中开展党的工作,并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规划、制度和措施,督促抓好落实;指导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
2.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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