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和依据 | 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根据国家、省、市民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厦门市民政局印发的《发厦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8〕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该《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 |
主要内容 | 定义 | 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以“政策引导、精心培育、扶持公益、促进交流”为运营管理的基本原则,采取“政府部门支持、专业团队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运作模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努力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及其党组织的集聚基地和培育摇篮。 |
孵化对象 | (一)能力较弱、规模较小、缺乏资源,处于初创期社会组织; (二)有较成熟的项目和清晰的业务模式,处于发展期的社会组织; (三)有良好社会公信力和示范效应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孵化可以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 (五)党建工作基础较好,通过孵化可以打造党组织典型的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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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入驻孵化基地对象 | (一)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 (四)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五)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七)不履行党建工作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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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流程 |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的审定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有意向进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区民政局受理后进行初审。经初审后,报区民政局局务会研究确定并在翔安区政府网站上公示。经公示后,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出入驻通知书,签订入驻协议。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1个月内完成进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对于不予批准进驻孵化基地的,由区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
申请材料 | 有意向进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翔安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组织概况简介,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业务活动情况等; 3.党组织及党员情况。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党组织及党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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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期限 | 本《管理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