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事业补短板工作,加快发展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闽民福〔2014〕17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养老事业补短板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构建我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多元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
按照新建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足住宅小区老年活动设施。新建住宅区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统筹设立幸福院(含居家养老服务站,以下统称幸福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为老服务设施,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多元发展。到2020年底实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在全区所有村(居)的全覆盖,全面建成全区5个镇(街)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30个农村幸福院,到2023年,力争实现幸福院在全区所有村(居)的全覆盖。
三、推进措施
(一)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1.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为全区所有年满60周岁的老人,其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高龄、低保、优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留守、空巢独居等老年群体为政府保障的特定对象,高血压、糖尿病、介护、介助老人为重点监护对象。
2.助老员派驻。由承接机构派驻助老员,村(居)老年人口500人及以上的派驻2名,村(居)老年人口500人以下的派驻1名。
3.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入户关怀、建立档案、紧急救援、文化活动、精神慰藉、社区参与、老年教育、医疗保障、咨询服务等九方面内容。
4.购买形式。2020年之前,已签订购买服务合同的,在合同期限内,由区民政局继续履行合同。2020年以后,新采购的项目由所在镇(街)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合同期限5年,每年一签。末期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下的(不含),合同终止,原项目重新组织进行招标。
5.考核评估。镇(街)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每年定期组织对自行招标项目进行中期和末期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
6.资金补助。区民政局采购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各镇(街)自行采购的项目,区级按每个村(居)每年15万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及项目评估费用由所在镇(街)承担。
(二)加快推进幸福院建设
1.建设规模。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闽民福〔2014〕176号)文件“合理设置厨房、餐厅、日间休息室、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和健身康复室等设施”,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设农村幸福院”的精神,结合医养融合需要,并将医务室建设纳入其中,同时结合人口规模、人口老龄化形势发展并充分考虑距离较远自然村等因素,构建社区养老15分钟生活圈的要求,按照合理规划,适当超前的原则,将我区新(翻)建幸福院区级补助面积控制标准分三种类型:第一类:户籍人口4000人(不含)以上的,建筑面积控制在1500㎡以内。第二类:户籍人口在2000(不含)-4000人的,建筑面积控制在1200㎡以内。第三类:户籍人口2000人及以下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0㎡以内。
按照构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15分钟生活圈的要求,自然村较多,或自然村相距较远的村(居)可考虑分点建设,1个村(居)建设幸福院3处及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区级补助面积,但增加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500㎡。
2.用地保障。镇(街)要按照每个村(居)至少建有一个幸福院的要求,留足建设用地;规划调整时,区资源规划分局要将幸福院用地情况作为审核的主要依据;镇(街)要为有幸福院建设用地需求的村(居)集中办理规划调整、农转用、林转用等手续;各相关部门要为幸福院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调整、农转用、林转用等手续给予支持和指导。
3.明确主体。幸福院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满足村(居)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其业主为所在村(居),但镇(街)作为责任主体,要组织项目的实施并全程参与监管。要进一步规范前期手续办理,将幸福院代建管理工作纳入我区公共建设代建管理,加快项目落地。已启动建设计划的项目,仍由原代建单位代建幸福院建设项目。
4.资金补助。新(翻)建幸福院在核定面积内区级按3000元/㎡给予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利用闲置厂房、校舍、村(居)委会等集体用房修缮改造的项目,由区级按照财政审核决算价给予补助,但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含市级补助资金);租用民房建设的,所在镇(街)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租金标准进行评估并组织进行修缮改造,修缮改造总费用不得高于租金总额。修缮改造完成后,区级按不高于第三方机构评估价的标准(超过10万元的按财审金额)一次性给予租金补助,租金主要用于抵扣修缮改造费用,租赁期限为10-20年;区级按照核定的建筑面积给予幸福院设施设备添置经费补助:建筑面积500㎡及以下的,补助12万元;500(不含)-800㎡的,补助15万元;800(不含)-1200㎡,补助18万元;1200㎡(不含)以上的,补助20万元;为方便入驻幸福院老人,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在幸福院增设电梯,区财政按15万元/个给予补助。不足资金由镇(街)、村(居)自筹解决。
(三)推进幸福院专业化运营
1.运营模式。镇(街)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将幸福院的运营管理进行独立采购或与居家养老服务、配餐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形成政府“采购包”,交由专业机构承接运营;条件成熟的可交由村(居)或爱心人士进行运营管理。
2.运营管理。由承接机构向幸福院派驻人员进行院务管理。一是院务管理。负责组织、指导老年人有序开展健身、娱乐、文化体育等活动;组织老年人收看电视、读书看报、上网等;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免费提供量血压、测血糖等简单体检服务;为有需求老年人提供陪聊、精神慰藉等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免费提供休息场所。二是用餐管理。由每个镇(街)引入1-2个配餐中心,每日将用餐配送至村(居)幸福院,由幸福院管理人员组织老年人用餐;没有幸福院的可配送至村(居)、自然村指定的用餐点,由助老员(或老年协会)分发和组织老年人用餐。条件成熟的村(居)也可在符合卫生标准下由村(居)或爱心人士承接老年人用餐。
3.资金补助
(1)运营补助。每个幸福院综合运营补助10万元/年(含管理人员工资、水电费、书报杂志费、网络费、其他运营经费等补助),所需资金由区、镇(街)按7:3承担。由村(居)或社会爱心人士运营的参照以上标准给予补助。
(2)用餐补助。年满60周岁的重点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低保人员、计生特殊家庭等无偿对象,每日补助12元;低收入家庭、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等低偿对象,每日补助9元。由镇(街)按季与承接机构或所在村(居)进行结算,所需资金列入区民政局年度预算。
4.监督考核。镇(街)、村(居)委会和老年协会要加强对幸福院运营的监督指导,承接机构要按照要求申报星级评定,评定等级不低于三星级;与居家养老服务打包购买服务的要纳入对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的考核评估体系。村(居)或社会爱心人士运营的幸福院每年由镇(街)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四)创新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
1.总体要求。为探索新型的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供给模式,更好满足社会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老年人离家不离社区的养老需求,鼓励专业化养老机构利用我区现有的照料中心、规模较大的幸福院及其他闲置资源,通过装修改造,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为社区老人就近提供日托、短期、中长期托养服务。
2.入驻条件。营利性机构需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到区民政局办理备案手续;非营利性机构需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并办理备案手续。
3.相关要求。
(1)场所要求。参照省日间照料中心三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设置。场所设置应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健康管理、照料护理、文化娱乐等需求,主要用房包括:老年人卧室、洗衣房、助浴室、卫生间、厨房及餐厅、医疗康复室、多功能活动室等,有条件的要设置医务室、书画室及室外活动场所等。床位一般控制在10-50张。
(2)功能要求。嵌入式养老机构主要面向村(居)失能失智老人、高龄独居老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涵盖机构照料、社区照护、居家护理、用餐等一站式综合型服务。
(3)安全要求。应按消防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应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技术防护、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开设小型食堂的,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4.服务范围。在优先保障所在镇(街)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承接机构可将服务范围扩大至全区。
5.专业化运营。镇(街)、村(居)可与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签订合同,由所在镇(街)、村(居)提供场所,免予收取租金,合同期限每期5年。承接机构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改造和设备添置,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承接机构自行承担。5年内达到日间照料中心三星及以上标准的,合同期限届满后,服务效果良好,群众满意度高,经所在镇(街)、村(居)同意,可续签免租金合同,但最长不超过20年。在续约期间,年度评定达不到三星级标准的,所在镇(街)、村(居)有权自评定不达标的次年起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承接机构的改造成果及所投入的消防、厨房、照明、空调等设备归所在镇(街)或村(居)所有,其他由承接机构添置的设备归还承接机构。
6.政策支持。按照市里相关政策给予建设经费补助,自项目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起,分5年拨付。区财政根据星级评定情况,每年分别给予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日间照料中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以奖代补”运营经费补助。运营补贴经费区财政承担70%,镇(街)承担30%。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为确保我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镇(街)要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服务需求。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二)落实资金保障。区民政局要将区级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镇(街)要落实好镇(街)配套资金,切实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各项资金需求。
(三)简化手续办理。各相关部门要正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规划用地紧张、工程量不大的特点,通过简化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程序,全力支持推进,确保项目落地建成。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镇(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项目要纳入镇(街)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和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考评体系。区效能督查办要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区对镇(街)绩效考核指标。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翔安区幸福院建设项目备案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