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日期:2020-03-12 15:31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事业补短板工作,加快发展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闽民福〔201417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1.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为全区所有年满60周岁的老人,其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高龄、低保、优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留守、空巢独居等老年群体为政府保障的特定对象,高血压、糖尿病、介护、介助老人为重点监护对象。

2.助老员派驻。由承接机构派驻1-2名助老员。

3.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入户关怀、建立档案、紧急救援、文化活动、精神慰藉、社区参与、老年教育、医疗保障、咨询服务等九方面内容。

4.购买形式。由所在镇(街)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5.考核评估。每年适时组织对自行招标项目进行中期和末期评估。

6.资金补助。区级按每个村(居)每年15万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及项目评估费用由所在镇(街)承担。

(二)加快推进幸福院建设

1.建设规模。第一类:户籍人口4000人(不含)以上的,建筑面积控制在1500㎡以内。第二类:户籍人口在2000(不含)-4000人的,建筑面积控制在1200㎡以内。第三类:户籍人口2000人及以下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0㎡以内。

2.用地保障。要按照每个村(居)至少建有一个幸福院的要求,留足建设用地。

3.明确主体。其业主为所在村(居),镇(街)为责任主体。

4.资金补助。新(翻)建幸福院在核定面积内区级按3000/㎡给予补助;利用集体用房修缮改造的,由区级按照财政审核决算价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租用民房建设的,所在镇(街)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租金标准进行评估,修缮改造总费用不得高于租金总额。

(三)推进幸福院专业化运营

1.运营模式。镇(街)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交由专业机构承接运营;条件成熟的可交由村(居)或爱心人士进行运营管理。

2.运营管理。由承接机构向幸福院派驻人员进行院务管理。

3.资金补助。每个幸福院综合运营补助10万元/年,所需资金由区、镇(街)按7:3承担。

4.用餐补助。年满60周岁的重点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低保人员、计生特殊家庭等无偿对象,每日补助12元;低收入家庭、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等低偿对象,每日补助9元。

5.监督考核。镇(街)、村(居)委会和老年协会要加强对幸福院运营的监督指导,承接机构要按照要求申报星级评定,评定等级不低于三星级。

(四)探创新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 

1.总体要求。利用我区现有的照料中心、规模较大的幸福院及其他闲置资源,通过装修改造,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

2.入驻条件。营利性机构需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到区民政局办理备案手续;非营利性机构需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并办理备案手续。 

3.相关要求。包括场所要求、功能要求和安全要求。

4.服务范围。在优先保障所在镇(街)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承接机构可将服务范围扩大至全区。

5.专业化运营。由承接机构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改造和设备添置,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 

6.政策支持。每年分别给予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日间照料中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以奖代补”运营经费补助。

三、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翔安区民政局,联系电话:0592-7889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