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疫苗的计划和供应
(一)根据国家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每月/年制定第一类疫苗计划和第二类疫苗采购计划,并按时按要求上报。
(二)第一类疫苗供应渠道遵循“省级疾控中心-市级疾控中心-区级疾控中心-辖区接种单位”的原则,根据疫苗使用计划逐级分发配送。接种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
(三)第二类疫苗由区级疾控中心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四)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
1、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进行核对,做好记录;并索取由药品检定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进口疫苗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2、应索要疫苗销售方或配送方本次运输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购进。
三、疫苗的储存与运输
1、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采用冷库和大容量冰箱存放疫苗时,底部应留有一定的空间。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疫苗不应放置冰箱门内搁架上,含吸附剂疫苗不可贴壁放置。
2、疫苗和疫苗稀释液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3、所有免疫规划冷链设备应专用于储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它物品、过期疫苗。
4、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备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四、疫苗的分发领取
1、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进先出、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
2、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记录“疫苗出入库登记表”,书写完整规范,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经常核对疫苗出入库情况,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五、疫苗的报废处理
1、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其中第一类疫苗上报至省级疾控中心,第二类疫苗上报至区级疾控中心。
2、需报废疫苗统一回收至区级疾控中心进行销毁,记录保留5年。
六、发现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时,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并及时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