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厦民〔2019〕67号),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下放审批权限,优化救助流程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服务便利化,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1万元及以下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由镇(街)下放到村(居),审批权限由区民政局下放到镇(街),实行“就近办”。
二、明确救助标准,提高救助实效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2000元及以下的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一次性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支持就业创业,增强救助合力
健全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在核算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或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按就高扣减就业成本)。对具备劳动能力、就业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四、健全渐退机制,提升救助水平
低保定期复核时,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达到退保条件的,可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个月;如果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可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12个月,延保期间救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支持其稳定脱困。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再度返贫等原因,经复核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附件:《厦门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中共厦门市翔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翔安区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翔安区总工会
2019年6月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