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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翔安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2-01-17 10:00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各中学、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

    经研究,现将《翔安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      中共厦门市翔安区委宣传部

 

 

 

 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青团厦门市翔安区委员会

 

 

 

                       厦门市翔安区妇女联合会 

                               2022年1月10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83号)、《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教办〔201761号)、《厦门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教办〔20184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二条  成立翔安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制定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制定食堂建设和改造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学生实名制管理办法、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办法、营养搭配方案和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  翔安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教育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组成,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与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区教育局要把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部门继续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督促、指导并全面推行全区中小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确保学校的食品安全;督促学校与食堂、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供餐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加强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区卫健局组织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和食育科普、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二)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三)区发改局要加大力度支持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提供决策参考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将学校定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纳入农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实行监管。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供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主体资格登记和日常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联合处置学校食品安全事故。

  (六)区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积极配合区教育局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七)区委宣传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协调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团区委、区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主动发挥作用。

  学校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落实。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翔安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营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经验,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料招投标制度,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三章  实施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我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及补助标准如下:

(一)营养餐补助

(1)对城市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每生每天10元,每年按200天计标准予以营养餐补助;

(2)对在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寄午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寄午餐的学生,按每生每年1200元(每生每天6元,每年按200天计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对城乡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三)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对城乡义务教育非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营养餐补助经费应全额用于学生在校期间提供营养餐或等值优质的食品,各校也可根据实际,采取提供免费营养早餐、营养午餐或晚餐等方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

第十条  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应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以学期为单位将补助资金转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银行账户。学校应认真核实学生及监护人相关信息,确保帮扶不遗漏,资助不冒领。

第十  营养餐补助经费的支出,应根据各校实际享受营养餐补助学生数逐月据实列支,不得一次性列支出,不得在用餐结算前直接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应逐月结算并退还应补助部分。每月报支时,附上用餐确认单。

第十  学校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供餐企业应专账核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学生预交的伙食费,并纳入单位财务管理。营养餐补助经费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  学校要在校内相关信息公示平台上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在公示用餐学生名单时,应注意保护好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让受助学生既能得到相应资助又能维护其尊严。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要督促学校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第五章  供餐内容和模式

第十  各校要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供餐形式、供餐内容、供餐食谱。

第十  各校要加强协作,建立供餐企业和配送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各校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义务教育学校一般学校食堂供餐为主。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供餐准入制度,供餐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第十  对粮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结算的办法,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实施安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学生营养餐生产、加工、配送等全过程的监管,真正做到源头可控,全程可溯,有据可查,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实现食堂操作规范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坚决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  食堂建设和业务管理

 

第十  统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重点加大学校食堂建设力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区教育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与价格、食堂管理与服务质量评议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  学校食堂必须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  应急事件处置。区教育局、各校要逐级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之内向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二十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4〕19号)和《关于做好学生资助档案归整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5〕10号)要求,区教育局、各校应归整自开展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来的所有工作业务档案,包括规章制度、资金管理、食品安全、学生营养监测和体检等业务相关材料。

第二十  区教育局、各校应加强“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月报表系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资助子系统”的日常管理,做好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实现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实际受益学生人数等情况的动态监管,确保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人数准确无误。

第七章  营养指导和监测

第二十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区卫健局、区教育局要联合成立学生营养指导专家组,制定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指导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科学合理供餐。组织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指南,指导学校及社会进行营养科普宣传。

各校应结合学生营养状况,根据专家组制定的膳食营养指南或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第二十 加强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开展食育科普工作,向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供餐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提升食育科普工作成效。

第二十 专家组要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对食用营养餐的学生群体开展常态化营养监测工作。建立学生营养健康档案,开展科学评估和指导营养改善工作。

   第二十  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国家的惠民政策。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督查评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督导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重点要针对学生营养餐生产、加工、配送等过程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要建立健全资助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度,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对各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