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改〔2024〕38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大鸿光学(厦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852176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界头路2002号
法定代表人:许书熙
我局于2024年07月01日至大鸿光学(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地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界头路2002号1-4楼,在此主要从事眼镜生产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塑料米-注塑成型-研磨-清洗-抛光打磨-半成品组装-喷涂-印字-组装。注塑、喷涂、印字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处理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一楼生产车间注塑工序正在生产,车间设置排气扇向外排气,生产车间未密闭。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07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附图、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现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情况。
2、2024年07月01日、2024年07月04日你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批复情况、验收情况及污染物排放许可情况。
3、2024年07月01日、2024年07月0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4、2024年07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的违法行为。
5、2024年07月04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6、2024年08月05日,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营业额及员工人数说明,证明你公司企业类型。
7、2024年07月01日、2024年07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前述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情况告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