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膳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4-09-09 18:32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改〔2024〕4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膳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34H67Y80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霞南路612号502、602

  法定代表人:卢光中

  我局于2024年07月19日至厦门膳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霞南路612号502、602,在此主要从事复合调味料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脱包-混合-煮制-包装-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建设有一条生产线,主要设备有三台煮锅、二台灌装机,建设项目自2022年底建成。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23项“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6*”的报告表类别。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无法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材料。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0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膳美食品加工”项目已建成。

  2、2024年0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复合调味料生产项目2022年12月建成及你公司确认建设项目未获得环评审批。

  3、2024年0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别。

  4、2024年08月02日你公司提供的资产清单、票据及厂房租赁合同,证明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46.222万元。

  5、2024年07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6、2024年07月19日、2024年0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7、2024年08月02日你公司提交的环保咨询服务技术合同书,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在7日内将改正情况告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