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实施细则
日期:2022-11-10 10:21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水平,保障我区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良好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厦翔政办〔2021〕6号)等文件精 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工作,坚持城乡融合、服务一体,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翔安辖区内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镇(街)、村(居)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包括文化活 动场馆及设备)和公共体育设施,以下统称为基层文化体育设施。

  第二章产权与管护职责

  第四条基层文化体育设施管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基层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主 体,负责对镇(街)文化体育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社区居 委会、行政村村委会负责所在村(居)文化体育设施的具体管护运营。

  第五条镇(街)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具体 负责文化体育设施管护和组织文化体育活动等工作,并指导 和帮助村(居)开展具体管护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在镇(街)的监督和指导下,具体负责村(居)文化体育设施管护和组织文化体育活动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管护组织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区文化和旅游局职责

  1.负责对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督

  导,每年年终对镇(街)进行考核;

  2.听取各镇(街)的基层文化体育设施管护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或自身无法解 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区政府协调解决。

  (二)镇(街)职责                               

  1.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基层文化体育场所、设施的安全巡查和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基层文化体育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评;

  2.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协调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在管护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3.负责基层文化体育设施采购、维修维护后的验收,并确认工程质量或现场签证;

  4.指导和监督村(居)对基层文化体育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做好资金预算、统筹和支付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 三 )村( 居 )职 责    

  1.做好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确保设施不流失;

  2.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对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基层文化体育设施损毁,及时报修并对后续的更新、拆除、补建措施进行跟踪落实;

  3.保障每处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在醒目位置均标明名称、用途、使用办法、开放公告,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4.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职,坚守岗位,实时更新基层文化体育设施清单,做好维修、维护记录。

  第三章建设与规划

  第七条基层文化体育设施专门用于基层公益性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任何部门与机构均不得占用、破坏或改变其用 途。对依托村(居)办公大楼、村(居)党群活动中心、中小学以及其他村(居)公共服务配套设置的文化体育设施, 在明确产权、使用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鼓励资源 合用、共建共享。

  第八条镇(街)、村(居)行政区划调整时,要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尽量保留原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方便群众参与文化体育活动。

  第九条因建设规划需拆除或者其他原因需调整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功能厅室或文化体育设施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四章基层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条镇(街)、村(居)基层综合文化活动中心要在醒目位置统一悬挂"xx镇(街)综合文化活动中心,xx 村(居)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标识,各功能厅室要根据《厦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文公建【2016】1号)悬挂指示牌。

  第十一条基层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门口或室内一层门厅应当设置楼层设施功能分布图,公示开放时间与服务内容、监督电话。服务内容要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更新和发布。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配备1名专业的指导人员,宣传普及健身知识,为群众提供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基层文体活动场所配置的文化体育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各功能厅室和基层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应上墙,加强各种服务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各种服务设备、器材应就近张贴使用说明,并做好使用指导,以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镇(街)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应配备基层文化体育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村(居)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应配备享 受财政补贴的文体协管员至少1名。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应积极发掘和培育文化体育志愿者,协助日常开放、管理、维护和各项文化体育工作,应鼓励群众参与建设和自我管理,保证基层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正常开放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章管护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细则涉及的基层文化体育设施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厦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 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文公建〔2016〕1号)及其附件《厦门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厦门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标准(试行)》标准配备和维修、添置。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基层文化体育设施为非经营性设施,管护资金由所属地的镇(街)财政据实拨付。

  第十七条各镇(街)应当将基层文化体育设施的管护、开放、服务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充分保障基层文化体育工作 的开展,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需求,贯彻落实文化体育强国精神。

  第十八条区级管护专项资金每年按照每个镇(街)综合

  文化活动中心管护补助经费2万元、每个村(居)文化体育设施管护补助经费1万元安排,从2023年起纳入区对镇(街) 体制补助。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分配,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要求专款专用,完善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基层文化体育设施管护补助经费用于镇(街)、村(居)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场馆的建设、氛围布置、设备增添、维修和公共体育设施设备维修、维护。

  第六章管护考核

  第二十条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对基层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管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厦门市公共 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文公建〔2016〕1号)及其附件(《厦门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厦门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标准(试行)》)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通过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评出具体的考核分数。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区对镇(街)文化体育工作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