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5-01-20 11:34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翔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批复》(厦府〔2004〕8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两个文件先后废止,因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缺少依据。我区2017年6月19日印发的《翔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翔安区集体土地上住宅、非住宅、育苗场征收补助奖励补充方案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厦翔征协〔2017〕6号)也已实施七年,部分补偿项目、标准不再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相适应。2023年12月2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我区制定《翔安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对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二、目标任务
  为更好地适应翔安区当前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确保各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起草过程
  区征收中心起草《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区司法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审核中心、镇(街)等单位征求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意见修改完善。经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后,形成《补偿标准(送审稿)》,并经区征收工作协调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施行。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厦门市翔安区集体土地征收项目。
  (二)适用期限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5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补偿项目的说明。补偿项目分类编号,包含附属物类、围墙类、水井(池类)、硬化设施类、管线类、红线内空地(装修、搬迁类)、常见果树类等七大类118个项目及《翔安区迁移坟墓流程及补助奖励办法》《翔安区集体土地征收苗圃迁移补偿奖励办法》两个附件。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计算的说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我区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包含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2万元/亩的包干费用,所有权人可选择按照包干费用计算补偿,也可选择按照《补偿标准》项目清点补偿,但不得两种方式同时计算、重复补偿。
  (三)关于其他项目处理措施的说明。《补偿标准》不能涵盖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项目,为此,《补偿标准》设立解决措施:对于补偿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或有特殊情形的补偿,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六、注意事项
  《补偿标准》未归纳翔安区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涉及项目仍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地上附着物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地上物损失的补偿,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附属设施、围墙、水井等补偿费用。
  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的补偿,包括水稻、蔬菜、花生、薯类等补偿费用。
  八、联系电话
  联系人:翔安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联系电话:0592-3785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