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翔安区实际,形成了《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二、制定依据
制定本《公告》的依据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具体条款: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四条:思明区、湖里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其他行政区域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三、范围期限
本《公告》适用于翔安区辖区内,于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四、修订情况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烟花焰火和空飘物管控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最后形成《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五、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本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包括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公场所范围、人员密集场所、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范围以及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的具体地点,还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烟花焰火和空飘物管控的通知》规定禁放烟花焰火的区域。明确提到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公告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求各级单位做好宣传劝导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好工作职责。
六、执行标准
(一)公安机关主管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公告》由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共同负责解释。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翔安公安分局 联系电话:0592-762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