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东聚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5-09-03 09:40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厦门东聚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基本情况:厦门东聚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日成立,公司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E2JJP76A,法定代表人:黎*,住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

  违法事实:2025年6月2日,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厦门市12345投诉举报件,厦门东聚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聘用无证电焊工作业。6月3日,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东聚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6名员工正在进行焊接相关作业,其中3名焊接相关人员涉嫌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经调查认定,厦门东聚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3名焊接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E2JJP76A;2.2025年6月3日《现场检查方案》1份;2.2025年6月3日《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3.2025年6月3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4.2025年6月3日《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1份;5.2025年6月3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7.东聚汇光伏焊接设备说明1份;8.关于厦门东聚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操作及人员资质情况的说明1份;9.廖**、李**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各1份;10.廖**、李**、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扫码查询结果各1份;11.厦门东聚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张**、杨*、任**的身份信息1份;12.厦门东聚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各1份;13.厦门东聚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长薛**身份证复印件、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各1份;14.全智能焊接设备作业过程视频;15.执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6月24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2025年6月27日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经听证,维持拟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 序号26 裁量阶次C,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厦门银行翔安支行,账号808102220100038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或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适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附件1特种作业目录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

  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

  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氧熔剂切割、激

  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

  波焊、锻焊等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序号26: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阶次C: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次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