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马巷厦门多灵货柜制造有限公司“6·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08-26 10:46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2024年6月13日9时10分许,在厦门多灵货柜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发生一起一名工人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致死的一般事故。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9.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区应急管理局联合马巷街道办事处、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翔安马巷厦门多灵货柜制造有限公司“6·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经调查认定,翔安马巷厦门多灵货柜制造有限公司“6·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反规范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厦门多灵货柜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多灵公司”),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王XX,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155314039H,公司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环镇镇东路,营业期限:2005年10月10日至2055年10月09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装箱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包装服务;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通信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特种设备销售;金属制品修理;金属制品销售;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田XX,男,土家族,47岁,1977年7月3日出生,贵州思南人。2024年6月3日到厦门多灵公司参与旧厂房拆除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该起事故中死亡。

  (三)厦门多灵公司旧厂房拆除工程及安全管理相关情况

  该工程为钢结构厂房拆除工程,厦门多灵公司为货柜制造企业,不具备厂房拆除的管理经验,厂房拆除为作业工人根据经验自行实施作业。厦门多灵公司未对厂房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仅提供相关工具和部分防护用品,未进行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13日上午6时31分许,田XX和宋XX等人在吊车到达后开始在厦门多灵厂房内拆除旧厂房。9时10分许,田XX坐在由南向北第四根立柱的梁柱连接件上(距离地面约9米)切割第三根和第四根立柱间的横梁,当田XX切断第四根立柱梁柱连接件和横梁间的连接时,第四立柱梁柱连接件突然从立柱上坠落,在梁柱连接件上面的田XX也一起坠落到地面。在旁边的王X打电话给王XX,让他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大约十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田XX送往厦门市第五医院抢救。田XX于当天20时55分抢救无效死亡。

  6月19日田XX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本起事故的民事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二)应急处置情况

  6月13日9时13分许,事故发生,王X在看到田XX坠落后,于9时13分10秒拨打王XX电话让其叫救护车,9时13分32秒,王XX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22分许,120向王XX电话确认事发位置。救护车抵达现场后将田XX送往厦门市第五医院抢救,20时55分,田XX抢救无效死亡。区应急管理局、马巷派出所、马巷街道办事处在接到警情后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置,及时、准确上报事故情况。此次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田XX: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防护意识差,在没有系带安全带的情况下爬上未固定、无防护措施的构件上进行高处作业,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中5.2.3项和《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中20.4项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厦门多灵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田XX等人开始拆除旧厂房至事故发生时,厦门多灵公司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及时制止田XX未系带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的行为;三是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格,田XX、宋XX等人从事高处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相关责任的个人

  田XX,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进行高处作业,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系带安全带,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厦门多灵公司:一是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格,从事高处作业的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局给予行政处罚。

  2.王XX,男,群众,现任厦门多灵货柜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负责人,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厦门多灵公司要严格按照《翔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在后续的厂房拆除中要与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作业,并核实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

  (二)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根据《翔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文件要求,加强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日常巡查和安全宣传警示,督促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备案登记,并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查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