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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政策问答:提供服务的机构有什么要求吗?
日期:2023-07-05 10:03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答:根据《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提供服务的机构要求如下:

  1.区管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2.被委托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应为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并具备相应服务能力。

  3.上述被委托的机构均应位于厦门市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