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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日期:2024-07-09 11:11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牵绳挂物等;

  (三)在树上刻划、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四)随意攀树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

  (六)损毁园林绿化设施;

  (七)在绿地养殖禽畜、放牧、种菜;

  (八)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