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牵绳挂物等;
(三)在树上刻划、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四)随意攀树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
(六)损毁园林绿化设施;
(七)在绿地养殖禽畜、放牧、种菜;
(八)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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