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认定为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形有哪些?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困难群众: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履行申请手续、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按规定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严重不实的;
(四)家庭财产状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小型农机具,谋生工具等特殊情况,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在低保年标准12倍以内的机动车辆);
2.实际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困难标准面积2倍及以上,以及拥有非普通住宅的;
3.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4.申请前1年内有家庭成员出资购置、新建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突发重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申请人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有能力且不履行义务,未通过诉讼或者有关单位向其要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申请人法定义务人拥有中高档机动车辆(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在低保年标准12倍及以上的,谋生工具和突发重病等特殊情况除外)或2台(含)以上生活用车或具有本条第(四)项第2、3目的,原则认定为有履行义务能力。
(七)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留学、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八)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生重大变故、当地标准未调整提高的情况下,距上次不予批准告知不满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认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