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困难群众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人纳入低保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i厦门APP-厦门民政”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应委托手续。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厦门市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社会救助家庭申请和诚信申报承诺授权书;
(2)相关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3)非本市户籍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还应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的,街道(镇)可要求申请人在调查核实阶段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配合。凡是可以通过核对平台核查、入户调查核实、个人有效证照等途径取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居(村)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申请。受理成功的,应通过网络、纸质等可留底形式出具正式受理回执单,同时要告知申请人审核确认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时限,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街道(镇)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清单。具有不予认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当场)告知其理由和依据。
(四) 街道(镇)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应提交区核对中心审核,区核对中心3个工作日内应提交市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市核对中心应当自接到信息核对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比对报告。
街道(镇)收到家庭经济状况比对报告后,调查核实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信息,申请人应当配合。
(五)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镇)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复查仍有异议的,以相关部门最终确认信息为准。
(六)街道(镇)应当遵循申请人意愿,按照保障标准就高原则确认困难群众类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明确提出“建议纳入保障”或“建议不纳入保障”的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居(村)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困难群众审核确认无关的信息。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街道(镇)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七)公示结束后,街道(镇)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确认同意的,应当同时确定低保对象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并说明理由。
(八)对确认同意的困难群众,在居(村)务公开栏公示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与困难群众保障无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