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直辖市、设区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处理家庭重要事务是指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结婚、离婚、分娩(含配偶),涉本人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事项,春节期间探望父母,清明节期间墓祭,确需本人外出处理的近亲属婚嫁、病重、亡故等。处理工作重要事务是指确需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外出处理的生产经营或者工作事务。
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就医,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外出就学,需提供学校(培训机构)通知其本人入学(培训)通知书和在校生放寒暑假的证明材料;外出参与诉讼,需提供有关机关通知其本人参加诉讼的法律文书;外出处理家庭重要事务,需提供相关证明其处理家庭重要事务的材料;外出处理工作重要事务,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其处理工作重要事务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