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翔政规〔2022〕4号),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街)、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七)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