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应当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自2023年6月1日“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开展以后,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男女双方不但可以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也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办理事项仅限于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不包含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等事项。
目前"跨省通办"试点适用于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区、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举例:
情形一:男女双方有一方具有厦门户籍的,可以选择到厦门市任意一个区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请注意: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和华侨人员的婚姻登记事项,不属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事项,本登记机关无权受理。厦门市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为厦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情形二:男女双方有一方具有福建省户籍的,可以选择在本省(区、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和华侨人员的登记机关除外)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
情形三:男女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有一方经常居住地为翔安区的,可以凭有效居住证到翔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