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简体版
|
繁体版
|
网站支持IPV6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魅力翔安
搜索
热门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互动知识库
/
住建和交通局
三、用户使用“黑气”怎么处罚?
日期:2023-09-19 10:47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使用燃气钢瓶的,没收燃气钢瓶;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打印
收藏
关闭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