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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黑气”怎么处罚?
日期:2023-09-19 10:47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使用燃气钢瓶的,没收燃气钢瓶;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