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要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在不影响单位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申请,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可出租、出借的资产范围具体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对原已出租的租赁期届满后或长期闲置且近期内无法调配使用的旧办公用房(除学校、医疗机构),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转变用途后可按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并继续对外出租。
(六)资产未取得权属证书但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可对外出租;
(七)国企代政府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管理的非流动性资产;
(八)其他可出租、出借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