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五):在我市新建村民住宅的宅基地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70平方米以内;对因宅基地面积受限,新批宅基地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对家庭人口超过6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无法取得新增宅基地的家庭,在承诺分户后不再申请新增宅基地、且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其分户后可利用旧宅基地拼户翻改建成单元式住宅,宅基地面积应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分户后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