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901-01-00-2021-021
- 备注/文号:厦翔民街办〔2021〕2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18
各社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民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效能投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民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效能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效能投诉办理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群众利益诉求,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处理,根据《厦门市机关效能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厦效督办〔2017〕27号)、《厦门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厦委办发〔2018〕5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效能投诉管理办法》(厦政管〔2018〕80号)和《厦门市翔安区行政审批局效能投诉管理办法》(厦翔行审〔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 效能投诉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同时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诉内容中包含的以下事项,属于中心效能投诉受理范围:
(一)工作作风马虎,服务态度生硬,工作质量较差,工作效率低下,给企业或群众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纪律松弛,存在不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无故脱岗、离岗等情形,使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履职尽责不到位,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四)工作流程不规范,违反相关制度、程序和规定,影响办事公开、公平、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效能制度不落实,没有落实岗位责任、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责任追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六)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转办的效能投诉。
第五条 投诉内容中包含的以下事项,不属于中心效能投诉受理范围:
(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事项;
(三)经信访途径已经办理终结的事项;
(四)已经或者应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五)属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职权范围的事项;
(六)属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职权范围的事项(涉及社会管理事项的除外);
(七)投诉内容描述不清,且无法联系投诉人确认具体事项;或存在恶意谩骂、人身攻击等情形;
(八)反映问题属于110、119、120、122等紧急求助系统受理的;
(九)非中心职权管辖范围的;
(十)其他不属于中心效能投诉受理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 街道效能办通过函件、电话、网络平台以及接访等方式受理效能投诉,并承办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转办的效能投诉。
第七条 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投诉人提出的诉求事项,逐一记录投诉人姓名(名称)、地址、人数、联系方式、内容分类、是否公开等要素,详细写明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
第八条 投诉人反映事项不属于街道效能投诉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人耐心解释,引导投诉人向有权部门提出诉求,或将问题转交有权部门处理;属于信访事项的,移送信访部门处理;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受理投诉登记后,应及时呈报领导,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反馈可采用电话、短信、邮件、书面及当面答复进行,投诉人提出书面答复要求的,应按投诉人要求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对情况紧急或可简易处理的事项,应当场或当天答复,一般投诉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对少数确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时限办结的,经街道效能办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并向投诉人作出解释说明。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址不清、联系方式不明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街道效能办依据有关规定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整改;能够整改到位,必须立即整改到位;存在客观原因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具体整改计划;投诉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被投诉人要向投诉人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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