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205-09-00-2024-008
  • 备注/文号:厦翔民街办〔2024〕33号
  • 发布机构:民安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4
关于印发《民安街道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9-24 17:04

各社区、各相关单位:

  《民安街道地震应急预案》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总预案》《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翔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行政辖区内发生下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

  3.超出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街道、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应急地震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防御为主。街道应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首要职责,坚持地震监测、预防、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发生地震的社区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事发地社区进行先期处置,街道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街道和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地震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装备保障、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为地震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街道安监站(以下简称街道安监站)。街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一)街道办事处职责

  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街道地震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本街道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必要时上报区政府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市级协调支援。

  (二)街道安监站职责

  1.承担全街道地震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一般应急地震事故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3.开展全街道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地震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4.综合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各社区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地震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全街道地震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评估分析事故风险隐患,及时报请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

  5.负责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之间的协调联系工作。

  6.组织开展全街道地震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街道地震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街道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牵头组织街道地震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7.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和监督检查。

  8.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街道党建办:负责组织指导地震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新闻发布、报道,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信息上报工作。

  2.民安派出所:负责牵头民爆物品使用、自用仓储环节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协助处置相关网上负面舆情。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维护各类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安全等。

  3.街道社区建设办农业口: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向区政府、区环保局提出控制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指导并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4.街道社区建设办村建口:配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含地铁工程施工)、建筑装修(含住宅装修)事故灾难、道路交通运输行业事故、交通工程建设事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地震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建设项目事故灾难、负责地震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5.街道综合治理办安监站:配合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工作;配合市政公用事业(含城镇燃气)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水保障工作;配合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等领域事故抢险救援任务。配合渔业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应急抢险队伍、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

  5.民安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6.马巷供电所:负责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7.街道经济服务办:负责提供本街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工作经费保障和预算,协调解决本街道各类安全建设投入、立项等工作及检查监督安全资金投入执行情况。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震灾难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街道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四)专家组及职责

  街道安监站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抽调相关地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

  (五)街道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街道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党政或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处置、救援、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和保障工作;协助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指挥部场所;根据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授权,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救援,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办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六)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联动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三、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一)地震灾害事件的等级

  依据我国相关等级划分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

  (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街道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三)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299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街道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四)较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49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街道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五)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我街道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六)其他地震事件分类

  包括临震事件、强有感地震事件、海域地震事件、毗邻地震事件和地震谣传事件。需要对受灾的社区以及企业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七)临震事件

  临震事件,是指当省、市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的事件。

  (八)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我街道区域发生小于4.0级的地震,或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我辖区,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九)海域地震事件

  海域地震事件,是指本街道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的地震事件。

  (十)毗邻地震事件

  毗邻地震事件,是指毗邻地区发生地震,使我辖区社会生活受到影响的事件。

  (十一)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我街道社会中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四、监测预报、预警与发布

  (一)地震监测预报

  按区应急局负责转发、传达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根据省、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加强应急防范。

  (二)地震预警

  当我街道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上级应急局转发省、市地震局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震情报告

  我街道及其周边发生破坏性或有感地震,我街道根据省、市地震局提供的实时地震观测数据与速报信息快速向区委、区政府报送震情。

  (四)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街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为: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

  (1)街道以及各社区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社区及有关单位迅速核实并上报区政府及各有关主管部门。

  (五)震情灾情发布

  街道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管理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实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灾害应急Ⅰ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后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地震灾害事故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级响应

  (二)响应级别研判

  街道指挥部接到区抗震办发布的震情信息及应急响应的情况后,迅速按街道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街道指挥部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程序

  1.街道安监站的应急响应程序

  进入Ⅳ级以上的响应时,街道安监站进行以下响应:

  及时向街道安监站和区安委办报告地震灾害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2)加强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及社区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按照街道安委会领导的指示组织街道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现场研究应急救援方案。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专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5)必要时,报请街道在全街道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街道报告,同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地震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街道和街道安监站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街道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1)进入Ⅳ级以上的响应时,各行业主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协调处置。街道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街道及街道安监站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2)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街道的应急响应一旦发生地震应急事故,事发地社区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发生地社区两委干部都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三)现场处置措施

  1.指挥和协调

  (1)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必要时,由街道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在街道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2)当国家、省、市、区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市、区、街道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4)街道安监站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对本领域(行业)事故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街道及街道安监站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救援方案,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相关专业救援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街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2.紧急处置

  (1)当地震事故灾难现场事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本街道行政区域内、跨街道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报请街道批准后实施。跨本街道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特别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由街道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医疗卫生救助

  根据应急救援事态发展,街道办事处可向区卫健局、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提出请求,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器材进行支援。

  4.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请街道及街道安委会协调支持。

  (3)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4)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5)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6)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7)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民安派出所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活动;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6.社会动员

  街道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7.监测评估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影响,为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8.信息发布与通报

  Ⅳ级以上响应的地震事故,由街道宣传部门配合上级信息发布。街道安监站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I级、Ⅱ、Ⅲ级响应的信息发布还应分别报请国务院安委办、省、市、区安委办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9.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六、后期处置

  (一)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社区和企业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街道按照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二)恢复重建实施

  配合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七、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危险化学品救护和卫生应急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和协同演练,建立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二)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街道依托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

  (三)物资与资金保障

  社区及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签订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防震减灾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防灾能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相关保障制度,以及在受灾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使应急避难场所有效发挥作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地震安全知识和地震应急逃生演练;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地震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地震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3.演练

  街道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其中,街道安监站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演练。街道、各专业应急机构要根据本街道、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企事业单位也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改进。

  (六)安全保障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在抗震救灾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加强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到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通信、燃气、供水、供电等部门(单位),对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街道安监站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街道审批后实施。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报街道备案,同时抄送街道安监站。

  各部门和专业应急机构应按照本预案相关内容,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街道备案,同时抄送街道安监站。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街道安监站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党建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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