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205-09-00-2023-016
- 备注/文号:厦翔民街办〔2023〕5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1
各社区、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应对地质灾害,及时高效有序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稳定,现根据上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民安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民安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理体系,高效有序地做好我街道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翔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厦门市翔安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建立健全按照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2 机构和职责
2.1 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应急指挥部”)是全街道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街道党工委书记
副总指挥:办事处主任
成员:党政办、综合执法办、综合治理办、社区建设办、经济服务办等有关部门和部门分管领导。
街道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贯彻上级防灾救灾工作指示,部署应急工作。
(3)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决定有关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4)督促、检查应急工作落实情况。
(5)指导社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2.2 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民安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办主任担任。
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街道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街道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各项应急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判断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方案和对策建议,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防灾抗灾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应急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5)协调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6)负责街道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人武部:根据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街道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调集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调驻翔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威胁群众,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2)宣传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宣传工作;根据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提供的灾情、险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3)安监站: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协调指挥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地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配救灾物资、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协调燃气企业至抢险现场进行抢险抢修,负责组织抢险现场其他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负责城乡居民区抢险现场树木的清理和保护;组织职能范围内应地质灾害引发的周边房屋险情及安全隐患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所辖市政道路和抢险路线的畅通。
(4)党政办: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及重要抢险救灾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切断抢险现场电力供应,并保障抢险现场临时用电。
(5)村建办:负责组织和督促所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组织抢修所辖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路线的畅通;在所辖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组织力量参加相关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抢险现场给供水管网抢险及用水保障。
(6)经服办:负责组织灾情险情的应急调查与监测工作,并对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提出应急对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向街道办事处和区资源规划分局报告险情灾情信息和处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险灾情的进一步发展;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和安排,并指导、监督使用。
(7)马巷派出所:协助政府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人员,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参与抢救被压埋人员等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护国家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卫计办: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灾区发生传染疾病;加强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督,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9)民政口:负责组织调配救灾物资,妥善转移安置灾民和做好灾民生活救济。
(10)农口:负责组织和督促所辖社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工作,组织因地质灾害受损的水利工程的抢险加固处置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水情动态信息;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气象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发生险情灾情地区的降雨和天气状况;会同综合执法办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11)教育口:负责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作出暂时停课和复课的决定;组织修复受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
(12)消防工作站:根据街道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街道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调集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转移受威胁群众,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13)街道执法中队:负责按法定程序拆除抢险现场的违法建设。
(14)道安办:组织抢险因地质灾害造成损坏的所辖交通设施,保障所辖交通干线和抢险路线的畅通;在所辖威胁地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组织职能范围内因地质灾害引发的周边房屋险情及安全隐患的抢险救援工作。
2.4 应急处置队伍
街道办事处应组建应急抢险队伍,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及财产等救助工作。应急抢险队伍可由街道消防工作站、派出所民警、民兵、党政办、社区建设办、综合执法办、综合治理办、经服办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离城镇较远,交通不便、地质灾害较多的行政村,要成立以居委会成员、基干民兵为主体的基层抢险救灾小组,及时抢险救灾。
(1)抢险救援组
街道综执办统一协调指挥由街道消防工作站、人武部、派出所民警、党政办、社区建设办、综合执法办、综合治理办、经服办等部门组成的应急专业队伍,抢救被压埋等受灾人员,协助政府转移受威胁群众,以及抢修交通、供水、供电、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和其他受灾工程设施。
(2)灾情调查组
由村建办牵头,会同街道农口、村建办、道安办等单位,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提出监测、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理对策和措施。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由卫计办牵头,负责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4)生活安置组
由各社区牵头,党政办协助各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
(5)治安保障组
由马巷派出所牵头,负责灾区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打击各种扰乱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保护国家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运送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5 应急处置技术组
村建办会同街道农口、道安办等部门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组,在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的指导下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其职责:参与地质灾害险、灾情会商,对突出地质灾害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结束、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和技术指导;承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 . 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1.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1.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2.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2.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2.3 因地质灾害造成高速公路网、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3.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4.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4.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 . 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行动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村建办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对年度的地质灾害态势进行预测,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监测、防灾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4.1.2 地质灾害警示
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点(社区)并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点(社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以警示居民、过往行人与车辆注意安全。
4.1.3 监测、巡查
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加强对台风、暴雨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及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防范范围。
街道办事处和有地质灾害隐患的社区、村居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有条件的要建立专业监测网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社区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村建办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监测质量;要组织地质灾害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广泛收集整理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源的共享。
在建工程、市政设施、水利设施、公路、铁路、学校、旅游区等的部门要加强组织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发现险情和灾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4.1.4 “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
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社书记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村(居)民手中,以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由村建办负责编制,社区负责发放。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的概况、威胁对象及范围、监测责任人、避险方式、避险场所与撤离转移路线、灾情预警与报告、联系人电话等。各社区应对所选定的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万无一失。
4.1.5 制订《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社区要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情况,制订《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一并实施。《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内容包括:汛期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和转移对象;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应急响应;转移工作的实施,包括应急发布信号、转移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或者安全地带;保障措施,包括生活安置及供给、医疗防疫、治安保卫等。
4.1.6 值班
汛期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逢台风暴雨时,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加强值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4.1.7 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与防御措施
根据《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工作预案》规定:汛期为每年4月15日至10月31日。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弱到强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是对公众发布。
三级(黄色):有较高地质灾害风险,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二级(橙色):有高地质灾害风险,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一级(红色):有很高地质灾害风险,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区资源规划局会同区气象局负责。街道接到本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各单位和当地村(居)民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三级(黄色)时,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和做好应急准备;村(居)防灾负责人应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域加强监测、巡查和防范,视雨情、险情转移受威胁群众。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二级(橙色)时,街道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村(居)防灾负责人应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域加密监测、巡查和加强防范,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转移,并视雨情、险情适时组织房前屋后高陡边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受威胁人员转移。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一级(红色)时,街道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做好随时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街道应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驻点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社区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房前屋后高陡边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的所有群众转移,并组织对山边河边、沟谷沟口、工矿厂区等易发区域进行巡查、监测和防范。
4.2 速报制度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社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街道值班室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4.2.1 速报范围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人员以倒塌房屋内的居住人员或者灾害现场活动人员为依据。
4.2.2 速报时限
社区接到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口头速报街道、街道值班室,书面报告应于1个小时内上报。
街道办事处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分别接到发生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口头速报区人民政府及区资源规划分局,书面报告应于1个小时内上报。
街道办事处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口头速报区人民政府及区资源规划分局,书面报告应于2小时内上报。
街道办事处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其他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区资源规划分局。
4.2.3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内容,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照灾情和险情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防止灾情的加剧和危害的扩大。
省应急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指挥、协调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具体组织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5.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和发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调查和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规模等。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情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人员,组织人员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在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会同市、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发生和发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抢险救助,进行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等;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规模等,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人员,组织人员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同时立即将险情和灾情向区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在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会同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发生和发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及时将险情和灾情向区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组织社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灾害体规模小、危害程度较低的,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社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挥或者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
5.4.1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达到上述条件,灾害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有关部门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4.2 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街道、社区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6 . 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对于短时间内无法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点,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网络做好防灾工作)。经服办要做好灾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工作;民政口要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经服办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排险、治理或者避让搬迁补助等;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村建办要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督办,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救灾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并参与救灾。街道安监站、街道消防工作站、各抢险救灾队伍、社区应急救援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抢险救灾能力。
7.2 救灾资金及物质保障
街道要根据当地防灾工作的需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要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用于发生地质灾害的排除、救灾等工作。
街道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各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工程抢修等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3 应急技术保障
街道应急处置技术组应在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方法、处置技术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评估、抢险救灾与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等的研究,不断提高应急技术水平。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对基层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进行防灾救灾工作培训,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安监站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实施后,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规章或所涉及的机构职责发生变化或预案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时,由街道应急指挥部修订,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更新。
9. 奖惩与责任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及时按本预案要求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产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街道综合执法办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领导小组及工作联络人员若有变动,由接替人员自行调整到位,继续履行小组成员工作职责,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民安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2、“防灾民白卡”、“避险明白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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