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904-03-01-2022-003
- 备注/文号:厦翔新政〔2022〕4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10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圩镇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圩镇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的通知》(闽建村函〔2022〕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4号)和《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农村建房安全五级网格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翔政办〔2021〕43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农村建房和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农村建房和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更好地保障农村建房和房屋使用安全,严防发生农村建房群死群伤事故。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镇农村建房(包含新建、改扩建村民住宅和非住宅)、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衔接全镇网格化服务管理整合提升工作,全面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农村建房和既有房屋结构安全网格化巡查。
三、组织领导
农村建房监管设立三级网格化机构,由镇党政主要领导任一级网格长,分管建设领导和包村领导任一级副网格长,各村(居)主干、土管员为二级网格长,包村工作组成员和包点村干部为二级副网格长,镇专职安全监管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力量为三级网格长。农房安全网格化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建设办。
翔安区第一自然资源所新圩工作站、新圩派出所、综合执法办、执法中队、司法所及镇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行业职责,提供业务指导,协助开展巡查管理,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做到“网格吹哨、部门联动、快速响应”,实现“多网合一、一网运行”。
四、工作流程
农村建房和既有房屋结构安全网格化管理执行“信息登记、日常巡查、现场复核、整改整治、验收销号”五个步骤:
(一)信息登记。镇建设办指导各村(居)在建前审批环节中实施农村建房信息登记,并在各村(居)设立信息登记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专人到建设办进行信息登记,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通过农村建房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并告知安全纳管流程。
(二)日常巡查。专职安全监管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力量和各村(居)土管员负责日常巡查,包点镇村干部协助专职安全监管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含群租房)、违法改扩建建筑(含加层建设),施工过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擅自开挖地下室等,应立即制止并拍照留存,同时迅速上报各村(居)主干和包村领导,必要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
(三)现场复核。包村领导通过各村(居)主干通过农房安全监管队伍上报的安全隐患信息,或收到各级举报热线、网上舆情、媒体曝光、视频监控等转来的安全隐患信息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网格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现场核实,判定隐患类别和情形,房屋信息同步上传至“翔安区农村房屋建设安全管理平台”。经现场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镇建设办指导属地村(居)设置房屋安全隐患警示标志,及时在“翔安区农村房屋建设安全管理平台”更新房屋数据,列入网格化巡查重点,并提出处理意见,尽快排除解危,确保人员安全。
(四)整治整改。专职安全监管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力量应加强对各包村工作组和村(居)干部的指导,发现问题应立即制止,提出规范指导建议,并向建房户、农村工匠下达责令限期整改要求,未完成整改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完成整改的,镇建设办及时组织专职安全监管员现场复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疑难复杂问题,镇综合执法办和执法中队应及时介入,必要时由镇主要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和村(居)干部协调整治整改。
(五)验收销号。由镇建设办牵头组织专职安全监管员和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力量在属地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开展验收工作,对按照设计图纸建设并完成安全隐患整治整改的房屋进行验收销号,并及时在平台更新房屋信息(涉及危房整治工作将整治信息上传至“厦门市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监管。各村(居)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月至少召开1次的会议,分析研判农村建房和房屋结构安全问题,提升监管水平。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解决疑难杂症问题提供有效指导,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二)强化带图审批。农村建房外立面严格执行翔安区立面管控图集,三层及以下村民建房优先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鼓励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三层以上村民建房、集中统建住宅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三)强化工匠建房。三层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应委托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签订建房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三层以上村民建房、集中统建住宅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到岗履职,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含禁止使用竹外脚手架、木支撑模板,以及确保坡屋面模板支撑牢固可靠的技术要求)。
(四)强化钢管建房。全面推广钢管支撑和钢管脚手架,提高建房安全可靠度,三层以上(含架空层)的农村建房严禁使用竹脚手架和木支撑,三层及以下农村建房鼓励采用钢管脚手架和钢管支撑。
(五)强化巡查监管。农村建房严格落实“四到场”制度,镇建设办组织专职安全监管员和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会同村级管理人员在农房施工关键节点到场安全巡查指导,并加强各级网格员、建设单位(建房户)、农村工匠的业务培训,确保对“两违”、农村建房安全问题、既有房屋加层和影响结构安全装修工程等监管要点有能力发现和甄别,切实提升网格员的业务能力,充分发挥网格员在基层网格化管理中的作用。
(六)强化竣工验收。建房户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专职安全监管员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会同村级管理人员到场检查,重点验收外立面装修是否全面完成并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是否落实生活污水雨污分流(住宅污水接户管必须按要求就近接入村庄污水井)施工过程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合格等。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发现问题,依照巡查监管程序督促整改到位,并按照工匠评价办法处理。
(七)强化违法治理。建设单位(建房户)对农村建房活动负首要责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农村工匠)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农村建房安全生产活动,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对未按要求立面装修影响建筑风貌等违法违规行为,专职安全监管员和巡查人员应向建房户、农村工匠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由镇综合执法办联合执法中队依法查处,超出执法权限的,及时上报区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1.新圩镇农村建房监管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2.新圩镇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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