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901-10-00-2020-001
  • 备注/文号:新政〔2020〕42号
  • 发布机构:新店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2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新店镇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3-20 16:07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翔安区新店镇城乡困难家庭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社区、镇各有关部门:

现将《翔安区新店镇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2020312

 

翔安区新店镇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翔安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厦翔政办〔201610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镇负责临时救助的接收、审核、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社区负责做好主动发现、代理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本镇户籍或持有本镇居住证的居民,具体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予维持的。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标准与方式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给予一次性救助。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部门重复申请,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一)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1.个人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至4万元,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救助;

2.个人自付医疗费用4万元至6万元,给予2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

3.个人自付医疗费用6万元至8万元,给予3000元至4000元的救助;

4.个人自付医疗费用8万元至10万元,给予4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

5.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给予1万元至2万元的救助;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一次性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为当年度1-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

2.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一次性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为当年度1-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因患尿毒症需定期透析,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为当年度1-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视情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救助。

第七条 临时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受理。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居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证明材料。

2.因患疾病的需提供区级(含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清单各种收据、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凭证复印件等。

3.因事故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因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费用造成困难的,提供子女学籍或学费证明。

5.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九条 审核。社区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

第十条 审批。10000元(含)以下由镇安排资金审批发放,并报区民政局备案。10000元以上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资金安排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支出需要,由镇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镇、社区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帐、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镇财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七章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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