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901-08-02-2020-003
- 备注/文号:新政〔2020〕149号
- 发布机构:新店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18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关于社区教育促进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5-20 10:38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社区教育促进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社区教育促进会资金行为,加强各社区教育促进会资金管理,进一步促进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各社区教育促进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各社区教育促进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费用,节约开支,依法、合理筹集、管理、使用资金。
(二)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社区教育促进会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
(三)建立健全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内部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督,保障各社区教育促进会资金有效合理使用。
(四)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四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专业财会人员,暂时难以配备专职人员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知识和技能资格,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岗位分设,不得兼任。
第六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移交手续。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合并、分立的,须办理资产的盘查、移交事项。各社区教育促进会撤销、注销的,财会人员须配合财产移交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制资金报表。
第八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实行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资金专用章等事宜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所有资金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促进会的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建立账外账。各社区教育促进会银行账户限本社区教育促进会会计核算使用,不得核算与本社区教育促进会无关的资金,或为其他个人、单位组织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的收入按其来源分为:个人及社会各界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社区资金投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二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应报有外事权力的有关部门审批,而且不得附带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条件。接受捐赠和资助的情况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的支出费用可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各社区教育促进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各社区教育促进会为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会计,出纳),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服务费等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各社区教育促进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各社区教育促进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制宣传资料费等,争取捐赠资产有关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是指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以上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和权限。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各项经费开支实行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批,常务副会长、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经办人共同审核签字。
第十五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资金主要用于本社区奖学助学奖教方面以及按照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属国家财政安排给各社区教育促进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专项经费,必须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属国家财政补助(贴)给各社区教育促进会作为业务管理经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经费开支应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审批,财会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或虚假发票入账。
第十九条 兼任各社区教育促进会职务的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领取各社区教育促进会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二十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开支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本社区奖学助学奖教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等资产的核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的现金管理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差旅费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应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四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要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章程载明的原则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应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并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对票据应确定专人管理,明确票据领用、保管、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门记录登记。
第二十八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开具票据应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收据联应加盖单位资金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收取捐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各社区教育促进会依法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领发票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可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各社区教育促进会接受捐赠,应使用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
第八章 资金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管理制度。各社区教育促进会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接受新店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会计站)审核。
第九章 资金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的资金管理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民政、纪检、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本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教育促进会理事报告并公布年度财务状况,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社区教育促进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清算之前应通过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金审计(资金清算),并办理好交接手续,所需费用由社区教育促进会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于2020年 5 月 15 日开始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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