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22-10-00-2023-003
- 备注/文号:厦翔行审〔2023〕5号
- 发布机构:翔安区行政审批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6
各进驻单位,局机关:
为充分调动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有效的正向激励机制,切实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服务意识,切实提升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修订了《翔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红旗窗口”“服务标兵”“优秀首席代表”评选办法》,经局务会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厦翔行审〔2020〕6号同时废除。
厦门市翔安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红旗窗口”“服务标兵”“优秀首席代表”评选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窗口工作人员积极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树立“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窗口服务形象,依据《翔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办法》(厦翔行审〔2023〕号),结合翔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红旗窗口
(二)服务标兵
(三)优秀首席代表
三、评选对象
(一)红旗窗口:各进驻单位。
(二)服务标兵:各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
(三)优秀首席代表:各进驻单位派驻中心的首席代表。
四、评选办法
为提高评先评优工作的合理性及公平性,综合考虑进驻单位(窗口)性质及工作人员人数,划分为四类进行考评:
第一类:工作人员10人以上(含)且年办件量较大的进驻单位。
第二类:年办件量较少的进驻单位。
第三类:公共服务进驻单位。
第四类:综合窗口进驻单位。
五、评选指标
(一)红旗窗口
季度红旗窗口,年度红旗窗口按照第一类30%、第二类20%、第三类15%、第四类10%的比例设立。
(二)服务标兵
1.季度服务标兵,按照各类别窗口工作人员总数15%的比例设立。
2.年度服务标兵,按照各类别窗口工作人员总数20%的比例设立。
(三)优秀首席代表
优秀首席代表每年评选一次,按进驻单位首席代表总数20%的比例设立评选名额。
六、组织实施
局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下属事业单位相关领导为成员。局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统称“办公室”),设在综合督查科。
“红旗窗口”“服务标兵”“优秀首席代表”评选工作,由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七、评选标准
(一)红旗窗口
1.基本标准。进驻单位领导重视,选准配强窗口工作人员,实行首席代表制,规范运行、办事高效,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社会评价良好。
2.综合标准。季度红旗窗口,季度绩效考核成绩等次评定为优秀。年度红旗窗口,年度绩效考核成绩等次评定为优秀,且获得1次以上(含)季度红旗窗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红旗窗口。(1)进驻未满一个季度的不参评季度红旗窗口;(2)进驻未满半年的不参评年度红旗窗口;(3)窗口工作人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4)被媒体或监督部门曝光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5)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服务标兵
1.基本标准。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业务精通,服务意识强,工作积极主动,群众满意率高,骨干作用突出。
2.综合标准。季度服务标兵,季度绩效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年度服务标兵,年度绩效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的,且获得1次以上(含)季度服务标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服务标兵。(1)进驻未满一个季度的不参评季度服务标兵;(2)进驻未满半年的不参评年度服务标兵;(3)出勤率低于75%的;(4)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5)被媒体或监督部门曝光批评的;(6)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7)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优秀首席代表
1.基本标准。业务素质全面,能独立完成工作,有较强
的管理协调能力。
2.综合标准。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首席代表。(1)进驻未满半年的;(2)不支持、不配合中心工作的;(3)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4)被媒体或监督部门曝光批评的;(5)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6)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评选程序
1.综合考核。由办公室收集汇总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首席代表绩效考核得分,结合日常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2.审核研究。办公室根据综合评定情况,按照评选比例确定“红旗窗口”“服务标兵”“优秀首席代表”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后确定评选结果。
3.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在政务大厅显示屏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布评选结果。
九、成果运用
对评选出的季度“红旗窗口”“服务标兵”“优秀首席代表”通报各进驻单位,年度“红旗窗口”“服务标兵”“优秀首席代表”由局发文通报表彰,并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务大厅显示屏等平台予以宣传。“服务标兵”“优秀首席代表”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
十、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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