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22-10-00-2020-010
- 备注/文号:厦翔审改办〔2020〕3号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30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市审改办的工作部署,我办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区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17项。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概念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管理
根据本次公布的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同步对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审查工作细则等信息进行修订完善,接受社会监督。
除清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相关事项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事项的调整,及时向本级审改办提出事项的调整修改意见,报本级审改办审核通过后,在福建省网办事大厅等平台进行更新。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收费管理模式。事业单位提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行政审批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精简服务指南上载明的审批申报材料,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五、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监管职能,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
六、工作安排
各区直部门要于2020年4月7日前,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清单公开”模块)等平台做好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公布,以及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要素的同步调整。区审改办将适时开展督查,对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末落实到位的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翔安区区级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厦门市翔安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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