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15-01-03-2018-004
  • 备注/文号:厦翔执〔2018〕7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6-25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06-28 16:17
  

各中队、科(办)、环卫处:

  根据局领导要求,由于人员变动,现将《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修订下发请各单位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并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25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首问负责制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好工作责任制,根据机关效能办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适用于行政执法局的全体工作人员。主动热情接待前来我局办事的群众,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人的责任

  1、首问人在接待来访者时,要充分体现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良好自身素质和热情服务的精神。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来访者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2、当来访者到我局办理时,首问人要耐心问明事由,如在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不能马上解决的,也要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解疑释惑。

  3、来访者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首问人应当热情主动告知其与相应科室和责任人联系,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不在或一时联系不上,首问人应当负责将拟办事项相关材料和来访者的姓名、电话号码留下,并及时转交给责任人,责任人收件后应尽快按规定给予处理,并及时办理情况反馈给首问责任人。如责任人出差或暂时无责任人,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当及时向科室领导报告,科室领导不在,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给对方答复。

  4、如来访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举报人另有要求的除外)、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转告相关科室办理。

  6、承办人员必须按服务承诺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除耐心解释外,要落实否定报告制度。

  三、违规处罚

  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

  1、首问人未及时将来访者的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

  2、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办理来访者事项;

  3、冷漠对待来访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来访者要求办理事项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以上情节造成不良影响或同一工作人员两次以上发生上述情节,或对来访者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影响较坏的,视情节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告诫等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方便群众到本局机关办事,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到行政执法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三、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一次性告知内容应简单明了。

  四、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五、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六、对于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者,按违规处理。

  否决报备制度

  一、否决报备制度是指当事人到行政执法局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或不以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

  二、经办人员对不予办理或不予核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逐级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否定不办。

  三、部门领导接到否决请示报告后,应及时区分不同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予以纠正。对于不予核准的事项,应呈报局领导审批。

  四、否决报备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用统一的《不予核准登记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五、凡对不予核准登记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负责将否决报备的材料整理归档,以备核查。

  六、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三次对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岗位责任制度

  (一)为检查督促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本职,完成工作任务目标,实行岗位责任制度。

  (二)机关各部门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业务工作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设定每一个职位的岗位工作职责,做到以岗定人。

  (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四)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和晋职、奖励的主要依据。

  (五)对于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者,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同岗替代制度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对岗位人员要高标准、严要求,通过经常性教育和思想业务培训等方法不断增强岗位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管理和业务水平。

  (三)设岗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如有要事外出,由相应职责人员替代;如有出差、学习等特殊事情需要长时间离岗,须报部门领导指定熟悉其相应职责人员代岗。

  (四)离岗和代岗工作人员要做好交接班手续,并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进代岗工作。

  (五)代岗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责任感,在代岗期间发生责任事故,应按岗位责任制度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为转变行业工作作风,增强群体服务观念,提高我局整体办事效率,促进行政效能建设,根据中共厦门市委编办、厦门市人事局《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中关于“服务承诺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服务标准

  牢固树立中心意识、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改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树立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甘为公仆、廉洁自律的廉政形象;勤政高效、文明礼貌的办事形象;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二、承诺内容

  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举报以下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一)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三)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违反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违反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六)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无照流动商贩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八)违反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非机动车侵占道路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九)违反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十)违反《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行政强制;

  (十一)违反《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十二)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承诺服务时限

  1、接到群众对以上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城管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处理。

  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城管执法人员在30分钟内到场处理。处理情况在七日(“日”为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诺时间内完成的,向被承诺人作出解释,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2、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城管执法人员将尽量方便群众,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在六十日之内作出处罚决定(依法认定、鉴定和补办手续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3、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可强制执行且经费保证的案件在期满60日内执行完毕,需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在期满30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按复议机关或法院的决定执行。

  4、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或者在查封、扣押决定书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执法中涉及查封、扣押财物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逾期无法作出处理决定或与案件无关的,将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通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技术鉴定的期间)。

  6、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在七日前将强制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的,须以通告形式送达。

  7、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设施时,当事人未自行搬出其财物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搬出并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代为保管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服务规范与程序

  l、坚持宣传、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2、执法人员与局签订《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对咨询、举报、投诉人员做到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听取反映事项

  3、执法人员在执勤时要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5、查处违法案件时,若需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6、依法查封、扣押时,应当当场制作清单,记明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执一份。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个以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7、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被查封的工具和物品,可以指定当事人保管。

  8、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属易腐烂、变质或者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以及其他难以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提取证据后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五、承诺内容的分工办理

  l、机动一中队按照“划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联系电话:7087287。分管领导:毛永革副局长;责任人:黎祥玉。

  2、机动二中队按照“划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联系电话:7623297。分管领导:陈建筑副调研员;责任人:

  3、机动三中队按照“划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联系电话:7886029。分管领导:毛永革副局长;责任人:张乾明。

  4、大嶝执法队按照“划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联系电话:7099829。分管领导:邵华龙副调研员;责任人:王炜。

  5、新店执法队按照“划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联系电话:7297027。分管领导:毛永革副局长;责任人:

  6、马巷执法队按照“划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联系电话:7063993。分管领导:许志贤副调研员;责任人:曾强。

  7、内厝执法队按照“划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联系电话:7882369。分管领导:许耀宗副调研员;责任人:赖绍云。

  8、新圩执法队按照“划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联系电话:7070696。分管领导:陈胜平副调研员;责任人:刘亚尧。

  六、承诺监督与违诺责任

  局设立社会服务承诺检查监督领导小组,组长:戴运动,副组长:郑良、毛永革。由各中队、科(办)、环卫处党支部书记担任组,因工作需要出现调动或未在岗的党部书记由第二负责人担任(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办公室挂靠督查科,办公室主任由许志贤副调研员担任。

  对上述承诺的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将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承诺制度实施不力或违诺者,将严肃处理:

  l、执法人员如在工作中给被承诺人造成不便或麻烦,向被承诺人赔礼道歉。

  2、超过承诺期限又不向被承诺人作出解释的,或违反服务规范程序的,不文明执法者,应视情节轻重按人员管理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3、对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承诺而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因违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责任人的单位负责赔偿。

  如果您对上述承诺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行为,可向局社会服务承诺检查落实小组投诉或举报,我局将认真予以查处,并给予确的答复。举报电话:7889950。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科办、中队、环卫处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承诺办结期限

  1、接到市民对以上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城管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处理;接到市110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城管执法人员在30分钟内到场处理;处理情况在七日(“日”为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诺时间内完成的,向被承诺人作出解释,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

  2、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城管执法人员将尽量方便群众,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在六十日之内作出处罚决定(依法认定、鉴定和补办手续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3、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可强制执行且经费保证的案件在期满6个月内执行完毕,需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在期满30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按复议机关或法院的决定执行。

  4、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或者在查封、扣押决定书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执法中涉及查封、扣押财物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逾期无法作出处理决定或与案件无关的,将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通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技术鉴定的期间)。

  6、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在七日前将强制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的,须以通告形式送达。

  7、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设施时,当事人未自行搬出其财物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搬出并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代为保管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六、限时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单由各科、中队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自定。

  七、承办人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第三次对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失职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内部教育、监督和管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维护行政纪律,确保效能建设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一、失职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追究的范围及处理

  (一)惩戒

  1、告诫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行政告诫。告诫是对轻微违纪行为,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差,推诿或贻误工作,行为轻微的;

  (2)纪律观念差,不服从领导,给工作带来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3)压制批评或对群众投诉举报有打击报复行为,情节轻微的;

  4)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

  6)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情节轻微的;

  7)在依法行政中,态度粗暴,损害机关形象的;

  8)违反规定,越权办事,给工作带来损失的;

  (9)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认为该项业务不能办理又未履行否定报备制度的;

  11)违反承诺制规定,不按承诺时限办理的;

  12)不遵守考勤规定,值班期间擅自离岗、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违反同岗替代规定,查有实据的;

  13)因工作效能低下,被投诉查有实据的;告诫用书面形式,由局党支部根据检查、调查情况,研究决定,填写《告诫通知书》,当面送达被告诫当事人所在部门。收到《告诫通知书》的部门要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情况,并将当事人书面检查送局存档。

  2、行政处分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1)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执行工作责任制和考勤制度,致使单位工作效能低下的;

  3)发生两次被告诫或因效能不高被效能投诉两次查有实据的;

  4)违反廉政规定,造成较坏影响的;

  5)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责任范围内,对违反政策、法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造成后果,情节轻微的;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情节轻微的;

  7)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情节轻微的;

  8)违反法定办事程序,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

  9)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有违纪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

  3、违规待岗处理

  1)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情节较重的;

  (2)不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考勤制度,一年内累计6个月有迟到、早退现象或累计30次以上的;一年内旷工累计3天以上;

  3)发生两次以上被告诫或被投诉查实4次以上的;

  (4)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较重,有被查处的;

  5)一年内处室累计被投诉查实5次以上或出现判刑案件的,责令部门领导待岗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辞退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能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时,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辞退由局党委研究决定,报区政府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二)失职追究

  1、凡工作人员当年内受到一次效能告诫的,扣发20%年终奖金;受到行政处分的,扣发50%年终奖金,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受到待岗处理的,扣发75%年终奖金。

  2、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下,违诺办事时限的,经办人员按违诺有关规定处理。玩忽职守、失职造成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损失的,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3、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共设施损坏或责任事故的,当事人承担20%至50%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赔偿全额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以上失职追究,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绩效考评制度

  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年度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考评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考评制度。

  一、考评对象:

  全局工作人员。

  二、考评内容:

  根据本据工作实际及岗位职责,主要考评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等内容。

  三、考评时间:

  月考评、年底考评

  四、考评方法

  实行由下而上、个人自评、民主测评、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一)自评:采取由个人填写效能考评表,提出自评意见;

  (二)初评:由分管领导提出初评意见;

  (三)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进行测评;

  (四)集中考评:由考核小组研究提出考评意见。

  五、考评细则:见“效能考评表”。

  六、考评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个人的考评结果作为年度奖惩、晋升、降职、调整岗位等重要依据。凡考评分数低于70分,不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和年终评优;凡考评分数低于60分,给予批评教育,视情况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告诫;凡考评分数高于90分以上的优先推荐各类先进的评选和年度考核评优等次。

  效能问责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机关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时机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依照本规定追究其效能责任。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职责、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

  (二)问责原则

  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权责一致、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效能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四)问责情形

  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第二次发生同类违纪行为的,直接予以效能问责:

  1、不佩证、置牌上岗的;

  2、上班时间未公示或者未准确公示工作人员去向的;

  3、上班时间对外公布的咨询、投诉举报、施救等服务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的;

  4、上班时间着装、言行不符合公务人员行为规范的;

  5、工作中不理睬管理和服务对象或态度傲慢的;

  6、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早退的;

  7、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机关工作纪律规定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1、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办私事,有事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2、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睡觉、上网购物、查看股票信息、买卖股票等金融产品或玩游戏、看小说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3、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的;

  4、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轻微的;

  5、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

  履行机关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1、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的;

  2、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

  3、违规采取行政措施,损害群众利益的;

  4、对应当请示直接领导决定的事项不请示、不汇报而擅自决定的;

  5、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6、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未果而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影响工作效率的;

  7、工作敷衍塞责或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者按规定作出明确答复的;

  8、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9、对工作设备、工作资料未尽管理职责,造成丢失、毁损等情况的;

  10、违反首问责任制等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以及机关公文、公章使用、保密等管理制度的;

  11、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机关工作职责,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

  (五)责任划分

  机关效能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1、具体承办人是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各单位内设机构或所属部门负责人是本内设机构或所属部门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3、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领导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

  1、未落实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的;

  2、应当给予本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3、对上级效能投诉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事项不认真办理,导致交办、转办事项未能得到及时处理的;

  4、敷衍应付监督检查或者干预、不配合案件查处的;

  5、未对本单位效能建设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或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6、年度绩效评估因单位原因导致局机关被评为差等次的;

  7、一年内本单位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2人次以上的;

  8、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1人次以上的;

  9、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区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六)问责方式

  效能问责的方式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连续两年被效能问责的;

  2、市、区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中被绩效扣分的;

  3、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4、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5、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违纪行为的;

  6、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1、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2、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问责:

  1、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或者正确行使职权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致使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3、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工作人员的事由,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4、其他按规定不予问责的情形。

  (七)问责程序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投诉、检举、控告,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应当依据管辖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效能问责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报上级效能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行问责调查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2、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3、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问责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1被问责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问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并抄送区效能办备案。

  被问责人不服问责机关所作问责决定的,可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效能办提出书面申诉。

  (八)结果运用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被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扣发当年年度绩效奖金;被效能告诫的,还应当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当年被诫勉教育或者通报批评1次的,应当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当年第二次违反本规定应予问责的,给予效能告诫;当年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当年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和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的扣分依据。

  (九)相关说明

  其他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机关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见习人员、实习人员的效能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政务公开制度

  (一)为增强执法局管理活动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服务对象的沟通渠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服务对象、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并接受监督的事项。

  (三)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依法。全局公开的政务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做到政策法规依据准确,指导性强。 

  2、全面真实。紧紧围绕工作职责和日常政务,全面如实地公开经常性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重大工作活动等事项。

  3、及时方便。公开的各项政务工作,在内容和形式上要及时准确,简单明了,力求使职工群众能方便了解所要办理、查询、咨询的相关政务工作的办理制度和程序规定。

  4、严格遵循保密规定。全局政务公开的事项,要严格遵循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执法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局的政务公开工作。

  (五)局党总支部负责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局政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机关、局机关干部职工、监督管理及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并将政务公开纳入局机关绩效考核。

  (七)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执法工作及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八)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1、执法局职能设置、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及其变动情况;

  2、执法局领导分工及调整情况;

  3、执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执法局办事程序和收费项目公开;

  5、执法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情况; 

  6、执法局经费预算和“三公”经费情况;

  7、执法局干部选拔、任免、交流、奖惩等情况; 

  8、执法局接收捐赠款物情况和执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9、行政审批事项决定书;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外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九)根据执法局工作实际及需要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

  2、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3、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4、区政府网站及执法局网站;

  5、区档案馆、区公共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

  6、翔安区“谁执法谁普法”公共微信平台。

  (十)政务公开内容的确定程序:各科室提出政务公开的内容,由综合科统一汇总审核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十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报上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

  3、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务信息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6、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7、阻碍本级或上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8、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9、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

  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民主评议的监督作用,提升全区执法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水平,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全执法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上级效能机关及执法机关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执法系统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全区执法系统政风行风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局各科室及各局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着重围绕信息公开、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健全制度、改进作风、提升服务等情况进行评议。

  (一)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方面。看是否建立和完善评议工作领导机构,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情况;是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具体任务;是否研究确定选题评议内容,制定具体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整改效果明显;是否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优化推动执法事业科学发展环境;是否建立政风行风建设考核、激励、惩戒等监督管理制度,促进评议工作顺利开展。

  (二)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方面。看是否采取措施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树立勤政为民、高效廉洁的队伍形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执法业务政策规定,有无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现象,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否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进依法行政、廉洁办事、诚信服务;是否建立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整改和反馈机制,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严格规范、落实公开方面。看是否认真履行公开责任,不断完善和严格落实各项公开制度,政务(事务)公开方式和手段科学、合理、直观,便于群众知晓;是否及时公开有关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服务承诺和监督方式等重要信息;是否存在公开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甚至出现虚假公开、敷衍塞责等问题;是否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信息咨询和查询、披露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改进作风、高效服务方面。看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持续推进“走千户、进百院、访实情、解民忧”活动;是否从便民利民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有无存在服务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刁难群众、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是否按照执法标准化和行业等级评定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进服务手段、拓展服务内容,为群众排忧解难。执法基层单位是否开展规范化建设,建立办事服务大厅或“窗口”,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1、问卷调查。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向政府机关及社会各界发放问卷调查表,对机关及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

  2、设立征求意见箱。群众可根据评议对象的表现,填写意见和建议投入意见箱,进行评议。

  3、网络评议。在政府网部门信箱及执法局网站政民互动等平台,通过电子邮件、留言板等形式,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接受社会各界评议。

  4、座谈会评议。组织多层次、多方面的行评代表和群众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5、窗口评议。到执法窗口办事的群众可通过现场的服务质量评价器进行评议,接受群众现场监督。

  6、其他评议方法。

  第六条  社会评议由局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科室及各局属事业单位配合,一般每一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七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拟订评议方案;

  (二)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邀请评议人员等;

  (三)在区执法局网站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六)由局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向市局和区效能办报告结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七)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对在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由局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局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由局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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