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14-09-04-2023-005
- 备注/文号:厦翔建〔2023〕3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30
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水平,切实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实现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和文明施工控制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2〕29号)等要求,以及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修订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厦翔建〔2022〕10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2023年修订)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持本市前列为目标,以强化文明施工管理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追究为抓手,通过落实各项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断提升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文明施工整体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加快打造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作贡献。
二、工作目标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厦门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厦环委办〔2019〕43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2〕29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建立健全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工地扬尘防治主体及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扬尘防治经费保障,强化扬尘考评结果应用,实现工地扬尘防治 6个100%(施工工地100%围挡、散装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建筑废土运输车辆100%密闭运输)及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效提升文明施工水平和控制扬尘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三、强化主体责任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建筑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代建)单位
1.建设(代建)单位对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共用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文明施工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协商解决。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落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的专项费用,并将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责任制度,做好工程项目建设全周期扬尘防治管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要建立扬尘防治台账,定期开展扬尘防治方面的自检自查。
2.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工作中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监管内容及目标。建设(代建)单位应牵头成立由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扬尘防治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及监理单位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3.对按规定无需公开招投标的工程,一经发现有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建设(代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该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履约保证金。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方,承担工程项目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并确保文明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合理使用。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区域、各分部扬尘防治责任人;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3.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占道施工工地应新建交通疏解道路,做到“占一还一”,新建的交通疏解道路应与占用道路建设标准一致,满足沥青摊铺条件的路段应加铺沥青,并设置符合标准的交通标志线、标志牌及安全设施,确保施工期间疏解道路路面整洁平顺、交通安全顺畅,并做好道路保洁,避免产生道路扬尘污染。
4.在工程项目的大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治监管公示牌,公布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及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按规定合理使用扬尘防治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5.施工单位应督促渣土运输单位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三)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施工扬尘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扬尘防治监理工作记录备查。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四)建筑废土运输单位
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废土处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经核准的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加强对建筑废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严格落实“一不准进、四不准出”、净车上路、密闭覆盖等文明运输措施。
四、强化防控措施
各工程项目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及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施工围挡场地管理、净车措施、防尘降尘、垃圾处置、烟气排放、污水排放、裸土覆盖等各项扬尘防治及文明施工措施。
(一)施工围挡
1.严格落实厦门市建设局制定的施工现场围挡图集及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围挡坚固、稳定、美观、整洁、有序。
2.围挡结构高度2.5 米、立柱间距4.5米,基础或基座、材质规格、施工要求、构造做法、喷淋管设置、色调色系及围挡贴图图片 (公益广告宣传)等应符合图集要求。
(二)场地管理
1.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地面应当采用现浇混凝土等有效硬化,地面应清扫干净,无浮土或积尘。
2.排水沟应当做到排水通畅,定期清污,施工污水不得随意排放或污水横流。
3.出入口、办公区及生活区应当规范设置一定数量的分类垃圾桶,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保持现场卫生整洁。
4.严格落实“门前三包”、“门前六无”责任制,工地出入口门前应保持干净整洁,车辆应有序停放,门口不得出现堆放杂物、占道经营。
(三)净车措施
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洗车台、三级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车辆清污冲洗台账,确保净车上路和密闭封盖。
(四)防尘降尘
1.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尘降尘设备设施(包括移动式喷雾机或雾炮车、喷淋设施、洒水车、覆盖网膜等)。房建工程占地面积每 5000平方米内、线性市政工程施工段每千米内至少配备1台移动式喷雾机或雾炮车。围挡内应按要求设置喷淋设施,确保有效使用,围挡喷淋设施避免影响周边行人和车辆通行。
2.应当建立防尘降尘应急响应制度,分时段开启防尘降尘设备设施,每天7:30~8: 00、10:30~11: 00、14:30~15:00、17: 00~17:30四个时段应开启喷淋设备设施进行降尘(雨天除外)。同时根据市环保委办公室及我局下达的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响应一级(控尘、控氮氧化物、控臭氧等)、二级(控尘、控氮氧化物、控臭氧等)、三级(控尘)通知要求及时开启防尘降尘设备设施和落实相关措施。当启动一级响应时,施工单位应将实时响应情况按要求及时反馈项目质量安全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需要采用分区分段施工的,应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非作业区裸置土方和临时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及时采取网膜覆盖等降尘措施。
4.基坑(槽)土方开挖、砌块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或湿式作业等方式及时降尘。砂(灰)浆、水稳层混合料等需现场搅拌作业的,应当设置封闭式搅拌机房,落实防尘降尘措施。
5.易产生扬尘的散装物料及砂石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设施存放,有序堆放,严密覆盖。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应及时回收。
6.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安全网应保持完好、整洁,无积尘脏污。
7.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归堆及网膜覆盖。清扫建筑物内及脚手架上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采用容器或使用密闭式串筒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8.停工的工程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及文明施工措施。停工日期3个月以内的,裸置土方应按规定采取网膜覆盖等降尘措施;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裸露地面应采取网膜覆盖,裸置土方应采取网膜覆盖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
(五)垃圾处置
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置,使用经核准的建筑废上运输车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严格落实密闭封盖等措施严禁出现“滴、撒、漏”现象。
(六)烟气排放
1.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2.严禁使用燃煤、燃油及木柴等高污染燃料,严禁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
(七)污水排放
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杜绝雨污水混排、泥浆水偷排、污水直排等乱象,严禁工地清洗车辆的废水未经沉淀处理直排排入市政管网。
(八)裸土覆盖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生产加工及物料设备堆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临时施工便道暂时无法硬化处理的,要铺垫焦渣、细石夯实路面,并采用厚钢板进行铺设。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场地绿化可以播撒快生草种进行复绿或种植草坪。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开工阶段核查。工程项目开工时,区质安站项目联络员应对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进行核查,核查主要内容为围挡、大门、洗车台、沉淀池、道路硬化、降尘设施配备情况等,并责令措施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改正。施工过程中,项目联络员应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项目各参建责任单位应根据指导意见认真落实,对未落实到位的项目,联络员要及时上报处理。
(二)强化过程监督检查。区质安站应高度重视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现场监督检查。要积极运用远程监控系统,常态化对项目现场车辆进出工地冲洗、降尘设施设备使用以及裸露土方覆盖等扬尘治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处于基础施工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要结合日常“双随机”检查开展工地扬尘防治工作考评,考评检查结果要量化,要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三)强化联动检查。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管房建市政工程联合监管的通知》(厦建工〔2022〕24号)文件要求,我局可对辖区内市管项目的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将处置情况抄送市质安站。针对区级其他主管部门检查市管工程项目发现的问题,我局可直接督促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置并抄送市质安站,或直接移送市质安站进一步督促处置。
(四)区质安站应约谈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扬尘问题或隐患的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项目因扬尘问题被责令停工改正且拒不整改或同一企业2次以上(含本数)被责令改正的,区质安站应于最后一次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由我局约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报告市建设局处理。
六、强化信用监管
(一)扬尘防治工作考评中,发现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问题或隐患的项目,由区质安站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如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停工项目需报我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每季度区质安站扬尘防治工作考评中量化考评得分75分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对项目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各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一次。
(二)工程项目一个月内累计两次未按规定时段或未按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启动轻微污染天气一级响应通知要求落实防尘降尘措施的,被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或被举报查实的,记录施工单位信用监管行为P6档一次,建设(代建)、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记录同等档次信用监管行为。涉及市管项目我局移送市质安站(驻区工作组)纳入信用监管。
(三)在市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组织的扬尘考评中,根据现场考评得分(不含整改分)情况,对负有责任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记录信用监管行为。具体是:分数75分以下(不含本数)的,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一次;分数90分以上(含本数)的,记录信用监管行为C4档一次。
(四)在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扬尘防治工作现场督查中,因扬尘管控措施不到位被书面通报,扬尘污染隐患评价等级为“严重”的工程项目,对此负有责任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一次;扬尘污染隐患评价等级为“较好”的工程项目,对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记录信用监管行为C4档一次。涉及市管项目我局移送市质安站(驻区工作组)纳入信用监管。
(五)在区市容管理考评办公室组织的扬尘考评中,根据现场考评得分情况,考评得分75分以下(不含本数)的,涉及区管项目我局督促整改,经核查后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项目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一次。涉及市管项目我局可直接督促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移送市质安站(驻区工作组)纳入信用监管。考评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的区管项目,对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记录信用监管行为C4档一次。
(六)在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扬尘防治工作现场督查中,因扬尘管控措施不到位被书面通报,扬尘污染隐患评价等级为“严重”的工程项目,涉及区管项目我局督促整改,经核查后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项目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一次。涉及市管项目我局可直接督促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移送市质安站(驻区工作组)纳入信用监管。
(七)因未按规定落实扬尘治理等文明施工措施,造成施工扬尘污染,被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实并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记P档次信用监管行为记录。涉及区管项目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但一个月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一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每次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一次;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每次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5档一次。涉及市管项目我局移送市质安站(驻区工作组)纳入信用监管。
(八)因被市、区生态环境局查处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的工程项目,一个季度内,同一家单位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 (含3次)的,涉及区管项目的,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一次;涉及市管项目我局移送市质安站(驻区工作组)纳入信用监管。
(九)我局将通过日常督查、专项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废土处置管理、违规排污排水、文明创建的检查力度,对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整改、约谈、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措施,针对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列入差异化监管对象,考评分数75分以下(不含本数)的,记录信用监管行为 P6档一次,考评分数90分以上(含本数)的,记录信用监管行为C4档一次。(考评表格见附件3)
(十)因存在扬尘污染问题被主管部门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及以上且负有责任的单位,该单位、该项目注册人员及相关项目不得参与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和省、市标化项目评选等活动。
附件:1.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出场检查登记表
2.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3.翔安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专项督导检查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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