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13-07-11-2023-001
- 备注/文号:厦翔农〔2023〕3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6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资源规划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厦财综指〔2022〕26号)指标办理通知单精神,现下达2023年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下达资金及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相关资金
(一)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下达2023年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41.5086万元(补助标准集体30元/亩、国有23元/亩),款列“213020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科目,其中新圩镇23.3778万元(含大帽山农场万元)、凤翔街道0.1110万元、马巷街道2.1651万元、民安街道0.0054万元、内厝镇8.1528万元、香山街道76005万元、新店街道0.096万元;并相应调减已下达区林政资源事务中心市专款“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项目指标41.5086万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下达2023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418.01226万元,其中大嶝街道2.86386万元、金海街道0.17464万元、马巷街道6.93781万元、内厝镇143.66972万元、香山街道14.43022万元、新店街道0.55283万元、新圩镇249.38318万元(含大帽山农场42.71105万元),款列“213020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科目;并相应调减已下达区林政资源事务中心市专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项目指标418.01226万元。
二、相关要求
(一)各镇(街)要严格按照绩效目标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指导和督促所辖各村(居)集体组织使用和发放林业专项补助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村(居)集体应对林业补偿(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要通过银行卡进行拨付使用,杜绝现金使用、发放。村(居)集体拨付使用林业补偿(补助)资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拨付使用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附件:1.2023年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3年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23年翔安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表
4.2023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绩效目标表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3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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