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13-07-09-2022-007
- 备注/文号:厦翔农〔2022〕5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27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26号)和《福建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制定《翔安区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26号)和《福建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为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上级财政下达我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28万元。为规范补贴发放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主体(含国有农场),分为三类。一是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二是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当地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合同(协议)未明确的原则上补给实际种粮主体;三是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
(二)补贴依据:一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5日,实际播种的水稻、玉米、大豆、甘薯等春播夏粮;二是去年秋冬种、今年春收的马铃薯、甘薯等春粮。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我区 28万元的补贴资金总额和镇(街)核定的补贴面积进行测算。
二、补贴发放流程
(一)村级登记。村(居)委会负责组织申报、核实本村实际种粮主体应补面积,并收集“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3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研究解决。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确保村级信息登记准确无误,并及时将补贴信息数据上报镇(街),该项工作要求于2022年4月8日之前完成。
(二)镇(街)汇总。镇(街)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各村(居)上报信息和补贴面积等数据,核对无误后,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镇(街)政府(办事处)公章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该项工作要求于2022年4月10日之前完成。
(三)下达资金。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上报的数据汇总形成全区补贴总面积,并按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会同区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并联合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各镇(街),该项工作要求于2022年4月12日之前完成。
(四)资金拨付。各镇(街)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务必于4月20日前通过“一卡通”等方式发放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镇(街)要切实担起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确保4月20日前发放完毕。
(二)强化补贴资金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将补贴发放情况在本村(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镇(街)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强化补贴面积、资金的审核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今年明确没有种粮意愿、耕地已改变用途或不适宜种粮等情况,不列入补贴范围。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准确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村(居)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附件:1.2022年翔安区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村级登记汇总表
2.2022年翔安区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面积镇(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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