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12-01-03-2020-008
  • 备注/文号:厦翔卫〔2020〕5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18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12-18 10:20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利益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或者办理即来即办备案事项的除外;

  (三)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主动申请且不适用听证程序的除外;

  (四)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决定;

  (七)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决定;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

  行政执法决定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机构(以下简称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审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制审核可以在强制措施实施后24 小时内提交。法制机构收到案卷后,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并予以登记。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案件承办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含基本事实、法律依据、拟处理意见及理由等);

  (二)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查终结报告;

  (三)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基本案情、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等情况;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我局法定职权范围,有无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决定书是否载明作出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裁量意见以及救济权利。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向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案情复杂的,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 个工作日,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十条  法制机构经过审核,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规范不准确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执法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程序的合法性等负责,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案件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厦门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根据《厦门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翔安区卫生健康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2.翔安区卫生健康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翔安区卫生健康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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