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8-10-00-2022-009
  • 备注/文号:翔财〔2022〕1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10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0-19 11:26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3日区五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翔安区建设发展,缓解翔安区企业贷款困难,扶持实体经济,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10号)等文件,确保厦门市翔安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业务专项资金)规范、有效运作,结合翔安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是指为满足翔安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需求,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厦门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及涉农经营主体向银行及信托公司的各类授信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并履行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包含担保费补贴、利息补贴、风险补偿资金。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局(金融办)年度预算,其中风险补偿资金由担保公司先行垫付后按实结算。

  第四条  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制定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担保公司为以下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一)注册地址为翔安区(含火炬(翔安)产业区)且税收实际入库翔安金库的中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由翔安区税务局、财政局核实);

  (二)注册在翔安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址(包括在厦门市自贸区内属于翔安区专用的注册地址)且税收实际入库翔安金库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名单由翔安区商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提供) 。

  第六条  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归属参考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企业信息,企业规模类型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报表及社保人数认定,划型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内容;涉农经营主体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中的服务范围限定进行认定(若未来国家文件对于涉农经营主体认定范围发生变化则进行同步调整)。

  第三章  担保金额

  第七条  单家企业或涉农经营主体及其关联方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部分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担保业务主要由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接,其中涉农经营主体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金额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厦门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担保合同,并视同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

  第四章  担保费补贴

  第八条  担保公司为翔安区中小微企业及涉农经营主体提供优惠的担保收费费率,即以不超过年化1.5%的收费标准收取担保费(0.5%/年-1.5%/年之间)。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涉农经营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

  第九条  担保公司为翔安区中小微企业及涉农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实行优惠费率,并完成备案手续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

  (一)针对中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如已享受市级担保费补贴的,再按不高于贷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市级、区级、企业各方承担的担保费总费率不超过3%。

  (二)针对中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如未享受市级担保费补贴的,按贷款金额的1%给予补贴。

  (三)针对涉农经营主体担保项目,无论是否已享受市级担保费补贴,均按贷款金额的1%给予补贴。

  (四)为进一步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受众面,切实增强翔安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及涉农经营主体获得感,提高担保公司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翔安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及涉农经营主体当年度总家数较上年增长30%的,按当年度中小微企业及涉农经营主体的贷款总额较上年的增加额的1%追加补助担保公司,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补贴申请程序:担保费补贴按半年度申请、拨付,一年两次。担保公司最迟应于每年5月和11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各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各企业主管部门安排专人对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翔安区担保情况备案汇总表》盖章确认后报送区财政局(金融办),区财政局(金融办)自收到各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完成资金拨付,担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提供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账上。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费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上一年度的纳税报表及社保人数相关材料;

  (二)企业最近一期所缴增值税银行回单;

  (三)《翔安区担保情况备案汇总表》(附表一);

  (四)借款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与合作贷款机构签订的融资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担保公司与合作贷款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复印件;

  (七)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书》复印件;

  (八)借款转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第五章  利息补贴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担保的翔安区中小微企业及涉农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按照基准贷款利息的20%给予贷款贴息,市区两级对同一笔贷款的贴息不超过60%,且企业的同一笔贷款在翔安区各职能部门之间享受的贴息补助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

  第十三条  在企业及涉农经营主体贷款还本付息后由区财政局(金融办)按照各企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的备案汇总表及担保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于每年年底之前将贷款贴息拨付至企业及涉农经营主体在贷款行的账户上。企业及涉农经营主体无须另行申请。

  第六章  风险分担比例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翔安区政府用于补偿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风险代偿损失的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遵循扶持产业、风险共担的原则。具体承担比例如下:

  (一)担保项目已享受市级风险补偿的,按照代偿金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

  (二)担保项目未享受市级风险补偿但享有银行风险比例分担的,按照代偿金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

  (三)担保项目未享受市级风险补偿且未享有银行风险比例分担的,按照代偿金额的40%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对翔安区所有担保项目代偿的风险容忍度(代偿率)为5%。若担保信贷的本金损失比例超过规定的风险容忍度,则风险补偿资金停止风险补偿直到本金损失比例回归风险容忍度以下。(代偿率=当年累计发生代偿的担保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备案的翔安项目的合同金额)

  第七章  代偿程序

  第十六条  对中小微企业和涉农经营主体无法还款的,贷款机构向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担保公司向贷款机构代偿后即向区各企业主管部门提交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请。区各企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区财政局(金融办),区财政局(金融办)自收到各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按照第六章确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将相应的代偿资金拨付至提供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账户。

  申请风险补偿时担保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代偿项目备案时的《翔安区担保情况备案汇总表》

  (二)《翔安区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申请表》(附表二)

  (三)《代偿报告》

  (四)贷款机构发出的《代偿通知书》及担保公司已完成代偿的相关凭证材料。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应加强对翔安区企业担保融资的管理,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至担保公司后,担保公司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及担保人进行追偿,追偿或收回的资金在扣抵追偿费用后,按照原风险分担比例用于返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补偿担保公司债权。

  第十八条  对发生代偿的翔安区中小微企业及涉农经营主体三年内担保公司不再受理其融资担保申请以及各类项目申报。对贷款到期有意不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及涉农经营主体,今后翔安区政府各部门及担保公司不再受理其融资担保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为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及涉农经营主体综合融资成本,除收取担保费和贷款利息外,各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收取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企业可参照《厦门市翔安区政策性担保业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翔财〔2020〕8号)享受相关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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