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0-2017-001
- 备注/文号:厦翔司〔2017〕1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4-10
各科、所、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加强对我区法律服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厦翔司〔2016〕23号)的具体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包括:(1)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何;(2)法律援助人员是否按时出庭代理或辩护及提交的代理词或辩护词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向受援人收取财物;(4)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5)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6)案卷材料是否符合《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
检查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表,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超越业务范围的;(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4)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点) 的;(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双随机”方式
由于我区现尚未启用“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下称平台),且我区双随机抽查主体名录库仅有两家,同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故上半年检查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下半年检查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检查人员将在我区启用平台后通过平台随机确定。
(二)检查步骤
1.自查
4月20日之前,请备检法律服务机构按照上述检查内容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2.抽取检查工作人员
分别于5月上旬、10月上旬,经由平台随机抽取工作人员。抽中的检查人员将于当天在我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3.现场检查
分别于随机抽查方案公布后一周后,工作人员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检查项目(附件3),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
4.公布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工作人员将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报告,及时在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翔安区司法行政系统市场主体名录库
2.翔安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
3.翔安区司法行政系统随机抽查制度事项清单
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2017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翔安区司法行政系统市场主体名录库
| 序号
|
主体名称
|
分级
(市/区)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备注
|
| 1
|
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
|
区级
|
F3691650-3
|
|
| 2
|
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
区级
|
12350208426606720T
|
|
附件2
翔安区司法行政
系统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
|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市/区)
|
业务处(科)室
|
备注
|
| 1
|
梁奖水
|
翔安区司法局
|
基层工作科
|
|
| 2
|
陈文良
|
翔安区司法局
|
基层工作科
|
|
| 3
|
赖伟春
|
翔安区司法局
|
综合科
|
|
| 4
|
郭 珍
|
翔安区司法局
|
法律服务科
|
|
| 5
|
陆佳莹
|
翔安区司法局
|
社区矫正科
|
|
| 6
|
郑汉忠
|
翔安区司法局
|
大嶝司法所
|
|
| 7
|
柯志远
|
翔安区司法局
|
新店司法所
|
|
| 8
|
陈璐珊
|
翔安区司法局
|
新店司法所
|
|
| 9
|
陈上海
|
翔安区司法局
|
马巷司法所
|
|
| 10
|
宋 帅
|
翔安区司法局
|
马巷司法所
|
|
| 11
|
洪艳娜
|
翔安区司法局
|
内厝司法所
|
|
| 12
|
李燕惠
|
翔安区司法局
|
内厝司法所
|
|
| 13
|
李 静
|
翔安区司法局
|
新圩司法所
|
|
| 14
|
李新东
|
翔安区司法局
|
法律援助中心
|
|
附件3
翔安区司法行政系统随机抽查制度事项清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 |
厦门市
翔安区
司法局
|
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执业年度考核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5.财务制度执行情况;6.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
随机抽查
|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
厦门市
翔安区
司法局
|
1.日常执业活动;2.办案质量情况;3.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
随机抽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 3
|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
1.《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条;
2.《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条;
3.《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闽司〔2015〕131号)第五条。
|
厦门市
翔安区
司法局
|
1.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何;
2.法律援助人员是否按时出庭代理或辩护及提交的代理词或辩护词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向受援人收取财物;
4.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
6.案卷材料是否符合《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归档暂行办法》的要求。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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