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3-08-01-2017-007
  • 备注/文号:厦翔经信〔2017〕4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7-17
厦门市翔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的通知
时间:2017-07-17 10:00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翔安区委、翔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科技创新为突破、全面推进工业经济持续增效实施办法》的通知(厦翔委〔2016〕72号),以及《厦门市科技局关于申报2017年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的通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7年度第一批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资金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现就翔安区2016年度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1、在翔安区(包含火炬翔安产业园)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

  2、企业须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规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工作,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并通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审核、确认、并获得补助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直接向翔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2016年度企业研发经费补助。

  三、申报材料

  (同厦门市科技局申报一致,提供以下2016年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优惠事项名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6)

  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享受高企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提供)

  5、国、地税提供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简单装订成册,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资助方式及金额

  在市科技局支持基础上,按其实际研发经费支出的10%给予补助。一般企业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予以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予以补助;符合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800万元的,按800万元予以补助,以上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研发经费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注意事项

  1、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税务部门无法采集到相关数据和信息的,不予补助。

  2、经税务机关后续核查调减企业研发经费的,补助金额相应核减。若已拨付补助资金超过核减后应拨付金额的,企业应积极退回。

  3、申报完成后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等)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翔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书面报备。

  4、申报企业若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翔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收回全额资助资金、记入科技计划诚信档案、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资金扶持。

  六、申报受理

  收款收据上交时间: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收款收据模版:

   

  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截止日期: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交纸质材料同时一并上交收款收据。

  纸质材料、收款收据接收地点:翔安区政府8号楼4楼409室(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行政中心8号楼)联系人:郑运德、叶海,咨询电话:7887589 ,手机:15860778598,QQ邮箱:601885256@qq.com

  厦门市翔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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