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3-03-08-2024-010
- 备注/文号:厦翔科技工信商务〔2024〕2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7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策文件管理,及时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政策文件,维护公平统一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78号令)有关规定以及省、市、区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本局对下列政策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对《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小升规”的暂行办法》(厦翔工信〔2024〕16号)修改如下:
(一)标题、正文和落款的“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修改为“厦门市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2022-2024年度首次统计入库、在翔安区从事经济活动的工业企业。本办法所规定首次入库是指年度产值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
(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翔安区属工业企业”修改为“工业企业”。
二、对《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翔安区节约能源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厦翔工信〔2022〕53号)修改如下:
(一)标题、正文和落款的“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区工信局”修改为“厦门市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二)第二章第五条第2点中的“支持本区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或能耗在线监控系统”修改为“支持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或能耗在线监控系统”。
(三)第三章第六条(一)中的“商事登记和税属关系均在翔安区(含火炬翔安产业园区)的企业以及其他公共机构”修改为“在翔安区(含火炬翔安产业园区)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公共机构”。
三、对《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翔安区关于鼓励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翔工信〔2022〕59号)修改如下:
(一)标题、正文和落款的“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修改为“厦门市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正文的“区工信局”修改为“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二)第一章第三条修改为第一章第二条;
(三)第一章第二条修改为第一章第三条,内容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经费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科技人才事业发展,提升本区市场主体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依规办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在翔安区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通知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原文件各自的有效期一致。
附件:1.厦门市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小升规”的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
2.翔安区节约能源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
3.翔安区关于鼓励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厦门市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2024年8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