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0-02-00-2015-006
- 备注/文号:厦翔政〔2015〕192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5-11-10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为贯彻实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为法治翔安、平安翔安、典范翔安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是我国首部系统梳理和规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制度上确立了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引导、鼓励、规范和保障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实务运行。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强化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法治思维,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一)要精心组织宣传。围绕《条例》出台的社会背景、实践基础、重要意义等,通过召开学习座谈会、组织法规解读等形式,全面总结“翔安经验”,在省、市等主流媒体和相关网站开展全面宣传。
(二)要广泛普及法规知识。区司法局要将《条例》纳入“六五”普法内容,通过普法网站、LED宣传屏、社区法治宣传栏等,对群众持续进行法规宣传普及。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单位要在各自领域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
(三)要开展学习培训。区司法局要组织编写和出版《条例》的通俗读本,作为培训教材和指导纠纷解决一线人员的工作手册。适时邀请专家为领导干部讲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知识。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
二、着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要认真做好纠纷源头预防。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各自领域内建立完善决策风险评估、信息公开和听证制度,定期分析与业务工作相关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加强纠纷信息收集、报送、研判和预防工作,最大限度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矛盾纠纷。
(五)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创新。司法部门要指导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和工作规范化。探索在更多领域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支持建立和规范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落实镇(街)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培育一批人民调解能手,树立一批人民调解工作示范点。深化警民联调、检调联动、诉调对接,推动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协作开展纠纷化解。
(六)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制度。区司法局要建立律师调解员队伍,向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会组织和当事人提供有偿调解服务。鼓励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纠纷解决协商,开展事实调查和中立评估。
(七)加强非诉讼方式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除做好诉讼法律援助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和促成纠纷的协商解决;当事人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八)充分发挥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调解作用。进一步发动和依靠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纠纷的化解工作。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调解组织,调解涉及行业性、专业性以及特定人群、特定类型的民商事纠纷。
(九)不断提升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推动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纠纷化解意识,不断完善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责任主体的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升各职能部门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十)积极完善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法制化建设,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强化行政调解责任。科学划分行政复议相对集中审理范围,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案件中的和解、调解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十一)着力强化重点行业的行政纠纷解决功能。行政领域纠纷量较大的公安、人社、卫计、建设、环保、教育、国土房产等部门,要依法规范本部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工作,明确内设机构或者设立专门调解机构,调解处理与本部门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纠纷。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吸收经济、法律、社会管理等领域专业人士参与行政调解,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交由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纠纷调解。每年年终时,上述部门要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十二)推动完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镇(街)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工作运行机制,提供服务保障,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推动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集中的领域,建立和完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十三)积极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和促进和解的职能作用。结合履行职责开展法律监督,对实施不到位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相关单位应及时回复处理情况。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过程中,注重引导和吸收相关调解组织,共同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建立完善社区检察官制度,就地解决纠纷。
(十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引导示范与指导监督保障职能。法院要全面推进集诉调对接中心、诉讼辅导室、法院附设或特邀调解室、诉外派驻调解室、12368司法服务热线、网上诉讼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推行调解与审判适度分离的工作机制。积极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案件增长压力,切实做好立案阶段当事人诉讼辅导和纠纷非诉解决引导工作。规范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远程视频调解,拓展延伸司法服务。在纠纷相对集中的社区、区域或行业,建立社区法官联络制度,充分利用巡回法庭、巡回调解方式就地解决纠纷。完善诉讼内外机制衔接,指导和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尊重当地善良风俗,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照、援引、运用行业惯例、交易习惯、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符合公序良俗的民间非正式规范解决纠纷。切实履行保全申请、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序发展。
(十五)健全完善纠纷解决衔接机制。各类纠纷解决机构要积极推动工作对接和程序衔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将适宜调解的案件,邀请、移送或者委托给社会调解组织调解;社会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以及其他人员参与调解。鼓励和支持当事人通过公证,依法赋予和解、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或者依法申请支付令、司法确认,与司法程序衔接。
三、着力抓好《条例》实施的组织与保障
(十六)依法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区综治办与司法局共同担负起协调推动职责。统筹规划、综合情况、组织协调、督查指导等工作由综治办负责;协同部门工作对接、程序衔接、准则规范、名册管理、业务培训、报酬落实等工作由司法局负责。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并做好所辖、所指导领域的组织推动工作。
(十七)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区财政局要将人民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所设立的调解组织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群团组织实施纠纷调解时,对于适合调解组织及其他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十八)建立完善调解业务准则。区司法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等级评定办法、报酬补贴标准和人民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加强监督考核。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指导推动调解组织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员管理,落实调解工作责任。
(十九)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各相关单位要在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突破阻碍不同纠纷解决方式衔接联动的技术瓶颈,建立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矛盾纠纷网络在线解决。
四、着力抓好《条例》实施的指导与检查
(二十)认真推动工作落实。区综治办会同司法局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督促指导,总结成功经验,帮助解决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有步骤地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十一)积极创新工作方法。相关牵头单位要尊重和遵循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固有特征及运行规律,分类指导、加强调研、探索创新,培育和树立一批可用、可学、可推广的新典型、新亮点、新品牌,通过政策引导、典型示范、总结推广、舆论宣传等方式,努力实现多元化解纠纷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十二)适时开展执法检查。《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对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相关单位制定和落实实施细则、加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各类纠纷解决组织发展以及经费保障等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责成提出整改措施。
(二十三)严格实行综治考评。建立和落实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和表彰奖励等制度,将工作成效纳入综治考评内容,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警示教育直至一票否决。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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