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00-02-02-2009-006
    • 备注/文号:厦翔政〔2009〕20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2-2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翔安区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交流机制的通知
    时间:2009-02-25 09:11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经区二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建立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交流机制。请各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觉加强与区政府法制办的沟通、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努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OO九年二月十九日

     

    翔安区关于建立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

    工作良性互动交流机制

     

    司法与行政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职能分工不同,但执行国家法律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是一致的,司法与行政具有协调一致、取得共识的前提和基础。依法行政离不开法院的监督和支持,行政审判需要行政机关的理解和配合。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对于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均具有积极意义。

    一、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交流机制的内容

    (一)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

    1、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及时向区法制办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新颁布重要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全区行政诉讼案件收结案情况、各类案件升降情况;

    3)区政府绩效评估中行政诉讼败诉率情况;

    4)重大敏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处理情况;

    5)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处理的情况;

    6)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普遍或

    突出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7)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诉情况及存在问题;

    8)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

    9)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2、区法制办及时向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

    3)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和举措;

    4)全区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

    5)全区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

    6)重大、复杂或影响面广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情况;

    7)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在政府法制监督和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普遍或突出的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9)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二)建立工作交流、调研、协调机制

    1、开展工作和学习交流。区人民法院与区法制办加强互相学习、交流,可以邀请对方参加各自组织的工作考察、调研、法律培训等活动,以增进理解,增加共识;定期共同邀请行政法学专家教授为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审判法官进行培训;共同举办行政诉讼与依法行政学术讨论交流,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高法治保障能力。

    2、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行政审判、行政复议以及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区人民法院与区法制办共同组织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联席会等形式,深入研究,形成共识。

    3、为规范性文件起草提供意见。区法制办积极邀请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参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调研、论证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区法制办将行政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作为实施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重要内容。

    4、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和区法制办共同对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中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梳理、汇总,编发案例,形成案例指导制度。

    (三)建立重大案件以及重要事项协调制度

    1、协同化解行政争议。对一些重大、复杂、敏感,尤其是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与区法制办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协调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2、提供工作建议。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收集行政审判情况,就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通报区法制办,由区法制办向区政府提供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信息,并提出工作建议。对遇到政治性、政策性较强,不适宜采用行政诉讼方式裁决的重大、敏感的行政争议,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及时与区法制办相关处室沟通,通过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向区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力求用协调方式将争议解决在行政程序,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协同推进区政府各级行政机关与区人民法院开展良性互动。区法制办指导区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加强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沟通联系,促进行政复议、非诉行政执行、信访处理等工作与行政审判工作的衔接,形成良性互动机制,相互支持,协调配合,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协调制度

    区人民法院全面启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诉讼案件协调制度,并把这项工作引入非诉执行和国家赔偿审判案件,形成多元化纠纷协调机制。区人民法院开展此项工作时,区法制办予以配合。

    (五)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

    1、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时,对于案件中反映出行政执法存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程序性问题,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行政管理问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以及其他需要通过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改进或注意的事项,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亦可通过区法制办与区政府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敦促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2、有效落实司法建议内容。区人民法院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同时抄送区法制办。区法制办协调有关行政机关研究建议内容,落实改进措施,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

    (六)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区法制办指导区政府各级行政机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告知制度,完善诉权告知方式;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区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为,避免行政机关将行政诉讼案件完全委托律师代理而不指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自觉、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2、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区法制办通过宣传、鼓励,积极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选择适当的行政诉讼案件亲自出庭应诉,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带头树立法律权威。

    3、增强行政应诉能力。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选择部分对依法行政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区法制办组织区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旁听公开开庭案件的庭审,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依法应诉能力。区法制办亦可根据需要,主动与区人民法院联系旁听部分公开开庭行政案件的庭审。共同开展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调研,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诉能力。

    二、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机制的措施

    (一)确立联席会议制度

    1、会议参加人员。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与区法制办建立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除了区人民法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及行政庭、区法制办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外,还可视会议议题邀请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参加。

    2、会议形式。联席会议分为固定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固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一般在第二季度与第四季度的最后一周召开。遇有临时性的重要议题,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区法制办可动议召开临时会议。

    3、会议主持。固定的联席会议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区法制办轮流主持召开。临时会议由提出会议动议的单位主持召开。

    4、会议内容及组织。联席会议主要是通报交流相关信息,总结部署互动工作,并可确定专门课题进行研究。每次定期的联席会议召开前一周,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区法制办应将会议议题送交对方及其他参会单位;每次临时动议的联席会议召开前2日,动议召开会议的单位将会议议题送交对方及其他参会单位。

    5、会议纪要。每次联席会议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区法制办就达成共识之议题形成会议纪要,视需要下发区政府相关行政机关。

    (二)设立联络员

    1、联络小组及联络员。为加强日常工作联系沟通,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区法制办分别设立联络小组,各确定1—2名联络员。

    2、联络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日常联系;

    2)负责确定联席会议议题;

    3)负责联席会议的具体会务;

    4)负责联席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3、联络小组人员名单:

    区人民法院:陈秋潮

    区法制办:曾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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