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扶持企业健康发展,帮扶企业维持正常资金周转,结合厦门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还贷服务(以下简称应急还贷服务),是指按照“政府主导、国企主办、政策化运行”原则,为厦门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专项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还贷服务对象(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工商登记在厦门市,因经营发展需要,有临时资金周转需求的企业。续贷资金不得用于厦门市域外的项目。
鼓励本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积极申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还贷服务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是指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经指定,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的唯一管理人。
第五条 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由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全额出资,纳入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市金融监管局是企业应急还贷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应急还贷资金进行管理、协调。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金融监管局负责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企业应急还贷资金使用办法;提出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开展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人做好企业应急还贷资金发放、回收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会同市金融监管局制订企业应急还贷资金使用办法;负责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对企业应急还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对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和再评价。
第七条 管理人应设立企业应急还贷专用账户,对企业应急还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企业应急还贷资金不得参与管理人其他日常运营,不承担管理人自身经营风险。管理人不承担企业应急还贷资金运营风险。
第八条 管理人负责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具体包括:
1.审核申请人资料,签订相关合同后,确认资金调拨路线。
2.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审批资金由企业应急还贷资金专用账户发放借款,向申请人发放的借款用于归还对应贷款银行的贷款。
3.督促贷款银行按照承诺内容及时放款,通过资金封闭运作的方式及时归还企业应急还贷资金。
4.在保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适当配套银行高收益产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运作收益并入专用账户管理。
5.每月制作业务台账,定期编制业务经营情况向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报送。
第九条 管理人按季收取管理费用,按当季完成的应急还贷周转累计金额的0.01%收取,不得超过当季资金收益。
第十条 有意愿通过企业应急还贷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续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主要负责企业应急资金还贷工作及续贷工作。具体包括:
1.提供企业应急还贷资金转入的指定专用账户,并保障其有效、安全。
2.对申请人应急还贷资金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续贷承诺。
3.对申请人还贷账户的监管,具体划转归还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拟申请企业应急还贷服务的,应准备以下材料提交贷款银行:
1.《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中应明确:申请人基本信息及资金需求情况;申请人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急还贷资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意见。
2.企业营业执照、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资料。
3.贷款银行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对申请人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其申请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的,在《申请表》中明确续贷承诺(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专用章)。《申请表》及前述证明材料由贷款银行提交管理人。
第十三条 管理人根据前述资料审核还贷申请,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与申请人签定《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不高于银行承诺的续贷金额。
未发现明显不宜提供企业应急还贷服务情形的,管理人不得拒绝提供企业应急还贷服务。
第十四条 为保证企业应急还贷资金封闭运转,贷款银行应设立企业应急还贷内部专用账户,管理人直接将申请人的企业应急还贷资金汇入内部专用账户,并通知贷款银行及时完成有关还款、放贷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相应贷款结清后,贷款银行应按照《申请表》中承诺内容及时放款。放款资金应归还企业应急还贷服务的部分,直接以受托支付方式转入管理人的应急还贷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为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企业应急还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规定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续贷的相关手续,贷款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企业应急还贷资金无条件退回企业应急还贷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单笔企业应急还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申请人同一年度在同一银行办理企业应急还贷服务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若贷款银行在相应贷款结清但未能按照承诺续贷,致使企业应急还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该贷款银行应承担归还补足责任。管理人依据与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向申请人追索,配合银行做好债权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管理人如遇以下情形的,向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企业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企业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出具审核意见,三方联审一致同意并盖章确认的,管理人即可办理企业应急还贷的放款手续。
(一)单笔金额超过2亿元;
(二)使用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申请人同一年度在同一银行办理企业应急还贷服务累计超过两次;
(四)全市重点企业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对企业应急还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鼓励各商业银行积极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帮扶企业。
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企业应急还贷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银行存在骗取财政资金的,应追缴企业应急还贷资金,并两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企业应急还贷资金及市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审批导致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服务管理办法》(厦金融办〔2018〕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