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翔政〔2021〕20号)文件精神,决定对2022年度符合引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资质升级、工程创优、战略协同合作等奖励条件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奖励,现将有关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符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2022年度奖励条件的企业、单位。
二、申报材料
(一)翔安区建筑业奖励申报表原件1份(详见附件1);
(二)相关证明材料,引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资质升级、工程创优、战略协同合作等,分别如下:
1、注册地迁入我区的须提供企业在我区2022年度产值统计报表1份,加盖公章;
2、增产增收的须提供企业在我区2021年度、2022年度产值统计报表各1份(劳务公司提供营业收入凭证);
3、资质升级及企业转型的须提供企业资质等级晋升前后证书副本及资质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4、工程创优的须提供企业创建优质工程获评通过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加盖公章(企业在省外的创优项目,需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方可认定)。
5、战略协同合作的须提供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结算证明、项目施工单位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项目施工单位开具发票一览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资质升级追溯期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
各申报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期间,发送word版本及扫描件至区厦门市翔安区建筑业协会邮箱xa3785987@163.com;待确认后将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邮寄至厦门市翔安区建筑业协会(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宋坂三里72号109、110,收件联系人:纪志荣7886662、18250733909、政策咨询:谢海山7888776、郭佳旺7888157),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要求
(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由区建设与交通局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取消该单位申请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获得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区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申报奖励时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详见附件2)。
(二)企业统计2022年度产值的时间区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统计2021年度产值的时间区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资质升级及企业转型、工程创优以资质批准文件颁发日期、奖状(获评通过文件)颁发日期为准,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且一个完整年度的产值纳入我区统计的时间为2022年度(即迁入后第一个完整年度的产值)。
(四)战略协同合作奖励的时间区间为2019年5月16日至2023年3月31日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并完成项目财务结算。
(五)获得资质升级奖励后三年内如因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取消、降低资质等级的,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申报奖励时提交《资质升级追溯期承诺书》原件(详见附件3)。
(六)区委区政府如有对《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进行修订,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翔安区建筑业奖励申报表(2022年度)
2. 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资质升级追溯期承诺书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2023年3月10日